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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押金难退 中消协座谈建议设第三方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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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博

发表于 2017-11-27 10:2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期,多家共享单车企业相继倒闭,大量用户押金难以退回,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据媒体报道,深陷“倒闭、跑路”传闻的酷骑单车,就“退押金事宜”发通知称,北京的办公室将暂停办理押金退还业务,用户退押金都要去位于成都的公司。而另一家以“体验好、管理精细”自居的小蓝单车近日也陷入崩盘危机。据初步梳理发现,目前公开已知的有6家共享单车企业倒闭,据业内粗略统计发现,造成用户押金损失预计超过10多亿元,亟需尽快拿出应急解决方案。
  在11月22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召开的“《电子商务法(二审稿)》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座谈会”上,多位专家建议在《电子商务法》中规定,凡是消费者押金不属于破产财产,如果被挪用应该优先第一顺位还给消费者。
  在23日召开的交通运输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吴春耕表示,交通运输部将密切关注跟踪有关情况,指导地方交通运输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妥善应对处置,提前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止出现相关风险。
  交通部正密切关注跟踪有关情况
  吴春耕认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快速发展,为社会公众出行提供了一种新的便利选择,也为构建城市绿色出行体系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一些问题,比如由于行业业态模式新、发展潜力大、市场竞争激烈,一些中、小型运营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没有找到盈利模式,发展路径不明确,经营效益不佳,出现了经营困难。最近一段时间已有多家企业相继倒闭,个别企业也传出用户押金退出困难等情况。
  吴春耕介绍,针对这些问题,交通运输部正密切关注跟踪有关情况,指导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联合相关部门妥善应对处置,提前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止出现相关风险。同时,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有关部门深入北京、广州、成都、常州等城市,以及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和自行车制造企业等进行了调研,全面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交通运输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系统分析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政策框架下,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中消协将向全国人大提出立法修改建议
  中消协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介绍,各地消协收到的共享单车押金不退投诉大概有数千起,目前都在集中精力帮消费者清退,但还是有大量消费者因押金无法退还受到财产损失。消协的工作人员都心急如焚,因为企业一旦破产了,根本无法替消费者要回押金,作为资金的安全问题,必须有法律这一层级的立法规定,否则很难实际处置。
  11月22日,中消协召开《电子商务法(二审稿)》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座谈会,十几位专家、律师建言献策。多位专家就共享单车押金难退发表了意见:预付款和押金应第三方托管;建议在《电子商务法》中规定,凡是消费者押金不属于破产财产,如果被挪用应该优先第一顺位地先还给消费者。
  中消协副秘书长董祝礼表示,电子商务立法从2013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电子商务法第一次起草会议正式启动,2016年12月25日进行了一审,今年11月4日进行了二审。维护权益,特别是维护消费者的权益这样一个立法的指导思想贯穿了立法的全过程。他表示,中消协将综合专家意见和网络消费中的主要问题,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对《二审稿》的修改建议。
  破产后押金应优先清偿消费者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建议,在《电子商务法》中规定,消费者押金不属于破产财产,如果被挪用应该优先还给消费者。《电子商务法》涉及到企业破产清算时,被企业挪用的押金也被放到财产中清算,押金汇集的资产必须跟企业的自有资金分开。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张严方建议,可否在《电子商务法》里增加有关资金的存管问题。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对预收资金进行银行账户存管,存管资金比例为预收资金的20%到25%。经营者为主营业务发展可申请支取存管资金,消费者要求提供预收资金存管相关信息,经营者不得拒绝。
  除了押金问题,用户的预付款问题也引起了专家的热议。“预付费在电子商务领域产生的问题很多,一旦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商户跑了、平台垮了,最后往往造成预付费无法退还。” 中国政法大学开放教育办公室主任吴景明说。
  吴景明认为,应该将预付款进行第三方托管。第三方托管和在第三方开的银行账户存储并不是一个概念,账户存储可以随时提取,而第三方托管必须有条件才能提取,应该是凭单据提取。
  押金属性涉嫌格式合同霸王条款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张严方认为,共享单车平台押金的交付更多的属于一种消保法里谈到的格式条款甚至可称之为霸王条款,因为消费者如果不交押金就无法用这个车。对于押金适合永远的规则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从而作为单车出租方可以通过这种随时修改平台押金的说明文件来改变押金的使用规则。从这一点它是完全符合了消保法中有关霸王条款的规定。
  对于“平台对押金的占有”这个问题,很多与会专家认为是一种吸储行为,这种行为有没有资格?是否在政府监管下进行?如何防控风险?这些问题都没有明确答案。
  张严方教授提出,前两天的某品牌共享单车说退款的问题不是当地来退,改成由在四川某地来退,预留的两个电话都是打不通的,如果联系上之后所产生的一连串的问题也会让消费者放弃维权,因为这个成本太高。
  张严方认为,注册用户没有租赁使用单车期间,单车平台占有注册用户押金的行为涉嫌未经批准的吸储行为,可以定性为金融机构里的严重违规行为。这样不管是监管局还是工商执法大队都可以对它进行执法。(万静)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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