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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起改判冤案为滥用权力之人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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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博

发表于 2017-9-21 10:4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有两个人被改判无罪。
  一个是“红通”要犯郭文贵的对手曲龙。他在服刑六年零五个月后获释。9月1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推翻了其15年有期徒刑的原审判决,改判无罪。
  一个是山西临汾市汾西县人田晋文。2004年,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田晋文犯有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4月28日,洪洞县人民法院法院再审田晋文案,改判无罪。
  在他们被改判的背后,不约而同地出现了两个共同的关键词——“权力”与“法治”。
  干预
  曲龙的冤案,主要是受到了超越司法的权力干预。这个干预与几个人相关:至今潜逃海外、被“红色通缉令”通缉的郭文贵,时任国家安全部副部长的马建和时任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张越。
  曲龙曾经是郭文贵的亲密合作伙伴。2008年,郭文贵通过隐秘操作获取了天津华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权,并从中套现4亿元现金以及一系列的其他资产。这一事件,导致了郭文贵与曲龙的反目成仇,公开决裂。
  2010年,曲龙向国家安全部纪委、中央纪委实名举报郭文贵收购民族证券过程中侵吞巨额国有资产的问题。曲龙在日后的举报信中表示,实名举报之后,“郭文贵却在第一时间致电我,明确告知其完全知晓我实名举报之事,恐吓我‘你敢告我,找死,倒数时日吧!’”
  河北省高院的再审显示,曲龙的入狱是遭到了郭文贵等人的构陷。可怕的是,郭文贵的政界好友马建、张越等深度干预了本案,鞍前马后地不断为郭文贵效力。
  2017年4月,一段公开视频流传网络。马建在视频中陈述,北京市公安局曾以曲龙案是经济纠纷为由两次拒绝立案。此后,经马建安排,由安全部出面协调北京市公安局,对“曲龙敲诈案”进行查处。
  在安全部协调北京市局未果后,张越随即安排河北省承德警方开始对曲龙立案侦查。在此过程中,马建多次派人以安全部名义去河北或发函,督促承德方面加快办案。
  2012年4月,承德市围场法院对曲龙涉嫌职务侵占一案宣判,曲龙被判处职务侵占罪的最高刑期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曲龙提出上诉,承德中院作出“驳回上述,维持原判”的书面判决。
  曲龙认为,自己的案件完全是郭文贵、马建和张越共同策划的一起冤假错案。那两年,他一直在提出申诉,但是申诉材料出不了河北。曲龙妻子周莉表示,据其通过法院领导处了解到的信息,最后的判决结果也是按照张越的指示办的。
  权力
  如果说马建和张越是位高权重导致其干预司法,那么在田晋文案中,时任山西省汾西县委书记张德英的权力并不算很大,但他滥用权力造成的危险,却依然让人触目惊心。
  2002年11月25日,山西某报刊登了一篇“汾西县第一小学教育乱收费”的批评报道,提到汾西县一名学生被学校收取800元赞助费,并指出该校多年超标收费、不开具正规发票等问题。这名学生正是田晋文的外甥。
  县委书记张德英看到这篇报道后,把田晋文的父亲叫到会议室责问训斥。张一怒之下踹翻了桌子,说要彻查田晋文的“贪污问题”,当场成立专案组,自己任组长,当晚就让检察院到田晋文的单位搜查,第二天县公安局就进行了查封。冤案就此发生。
  2003年1月13日,在案件未经法院审理的情况下,汾西县召开公处大会,田晋文戴着手铐脚镣,脖子上挂着贪污犯的牌子,与另外3名同案人员一起被押到汾西县广场游街示众,汾西县检察院人员宣布田晋文贪污保费109万元。
  在田晋文的案子宣判之前,他的妻子王燕梅等4人分别被汾西县人民法院判处偷税罪、伪证罪和受贿罪,他的弟弟和妹夫也分别以不同罪名被刑事拘留、逮捕。
  多年的申诉后,田晋文和妻子王燕梅均已改判无罪,涉案的另外5人仍在等待洗刷罪名。2010年,升任临汾市市长助理的张德英因收受贿赂被判11年,但罪名并不涉及田晋文案。

  压力
  “就因为得罪了一个县委书记,就要把人家全家都给抓起来,当时很多同志都很气愤,但谁也不敢站出来反对。”谈到田晋文案,汾西县一位退休领导如是说。
  2004年6月21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田晋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田晋文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1月22日,山西省高院撤销临汾市中院的一审判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市中院重审。
  然而无论市法院还是检察院,都不想碰这个烫手山芋。重申=审判决出来后,市检察院撤诉,相关部门又发回县检察院处理。县检察院的起诉因证据不足被县法院驳回。汾西县人民法院一位退休法官表示,他们连开了3次审委会,都认为此案放在县法院是“审级下放”,与法律相悖,不应受理。
  但无奈于县委书记带来的各方压力,汾西县人民法院最终还是受理了起诉。2006年5月25日,汾西县人民法院判决田晋文贪污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冤案就此铸成,但汾西县人民法院受到的压力是什么?压力有多大?和张德英有多大关联?一切都语焉不详。
  笼子
  语焉不详之间,也暴露出权力干预司法的模糊地带。
  对于权力监管,早在改革开放之初党中央就有所规定。1979年9月颁布《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曾明确要求:“不允许以各种理由,指令公安、检察机关违反刑法规定的法律界限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司法程序,滥行捕人抓人;或者背离法律规定,任意判定、加重或减免刑罚。”
  然而,权力干预司法的问题在过去的30多年中依然突出,一些领导干部出于个人私利或地方利益、部门利益,或请托说情,或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甚至要求法院减轻对被告人处罚。
  2015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明确要求“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这是一项前所未有的制度,不止是在权力和司法之间立起一道“防火墙”,更是进一步把权力关进了制度的笼子。
  未来
  十八大以来,通过改判重新走上正轨的并不只有曲龙与田晋文。
  据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4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共依法纠正重大冤假错案34件54人,依法宣告3718名被告人无罪,受理国家赔偿案近1.7万件,赔偿总额近7亿元。
  不过,无论是曲龙还是田晋文,他们都是在相关权力干预者“倒台”之后,才被证明清白的。这就说明了,除了建立领导干部的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更重要的是要改革司法权的运行机制,确实保障独立行使司法权。只有这样,司法人员在面对权力干预时,才敢大胆地说“不”。
  法国思想家卢梭说,由于受人民的爱戴而得到的权力,无疑是最大的权力。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的权力行使者也要明确权力的边界,破除“权大于法”的特权思想,把自己的权力转变为人民爱戴的权力。否则,后果很严重,难道不是吗?

来源:海外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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