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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发布禁止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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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6 09: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6年12月16日   稿件来源:解放日报   


       日前,上海市公安局发布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本市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明确任何人不得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处,不得长时间充电。


  据悉,近年来上海电动车引起的火灾呈现逐年上升态势,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上海公安部门在《通告》中明确——


  应当选购使用符合国家标准且在《上海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选购电动自行车配件(充电器、电池等)时应选择型号匹配且已获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应选择专业维修机构或人员定期维修保养,定期更换老化电池,不得违规改装电动自行车。


  任何人不得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楼梯间等处。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应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点,存放点应独立设置或与建筑其它部位采取防火分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


  电动自行车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充电,不得长时间充电。充电应尽量在室外进行,周围不得有可燃物。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应设置充电专用插座(带自动断电装置),电气线路应安装短路和漏电保护装置,并固定设置、穿管保护。


  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应经常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在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落实专人看守,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处停放电动车,或者在公共部位乱接乱拉充电线路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本市其他以电力驱动的车辆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格查处。


  公民应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积极通过“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热线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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