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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价格临时补贴十月起调整为按月发放,将失业人员纳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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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1 08:5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爱珍 于 2016-10-11 09:00 编辑


澎湃新闻记者 臧鸣  2016-10-10 19:54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根据《通知》,价格临时补贴的方法对象范围扩大,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低保中的“三无对象”合并调整为“特困人员”,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启动条件将CPI中食品类价格指数由季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7%调整为CPI中食品类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6%,测算周期将价格临时补贴的测算周期由“按季测算、按季发放”调整为“按月测算、按月发放”,且发放标准将补贴标准测算方法调整为“以城乡低保标准、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月度同比涨幅等为基础进行测算”。


    2016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印发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经市政府同意,上海决定进一步完善物价上涨联动机制中的价格临时补贴政策,完善后的联动机制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价格临时补贴完善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保障对象:根据国家要求,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低保中的“三无对象”合并调整为“特困人员”,并扩大范围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纳入保障;


    启动条件:将CPI中食品类价格指数由季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7%调整为CPI中食品类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6%;


    测算周期:将价格临时补贴的测算周期由“按季测算、按季发放”调整为“按月测算、按月发放”;


    发放标准:将补贴标准测算方法调整为“以城乡低保标准、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月度同比涨幅等为基础进行测算”。


    完善后的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对象包括:上海市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及符合上海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办法规定、享受因病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的家庭。


    完善后价格临时补贴的启动条件:上海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5%;上海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食品类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6%。满足任一条件即可启动。


    当上海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食品类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同时回落至启动条件之下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以城乡低保标准、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等为基础进行测算。


    价格临时补贴通过现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供养金、优抚人员抚恤补助金、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金、失业保险金现有渠道,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按月度发放。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与其他四类保障对象的交叉人员,由民政部门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再重复发放。各相关部门应确保在上海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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