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教育部日前联合印发一批在校学生涉“两卡”犯罪典型案例,进一步深刻揭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危害,加强警示教育,努力为在校学生营造更加良好的成长成才环境。入选的“郭某凯、刘某学、耿某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郭某凯因收购、贩卖手机卡高达3700张,获刑一年十个月。
记者注意到,涉案的三人中两人为95后、一人为00后。郭某凯1997年10月出生,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刘某学1999年5月出生,系某学院在校学生;耿某雲2000年6月出生,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
案情显示,2020年8月,刘某学办理休学手续后到河北省石家庄市打工,在网上看到收购手机卡的信息后,办理多张手机卡出售给郭某凯所在的贩卡团伙。后为尽快挣钱,刘某学主动加入该团伙成为“收卡人”。该团伙长期在北京、石家庄等地收购手机卡,贩卖给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团伙使用。
经统计,郭某凯通过自己及其下线收购、贩卖手机卡3700张,获利5.7万余元;刘某学收购、贩卖手机卡871张,获利1.5万余元。
2020年8月23日,耿某雲在微信兼职群内看到郭某凯团伙发布的收购手机卡信息后,用自己身份证办理9张手机卡,获利450元。其中一张手机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导致石家庄市井陉县一名被害人被骗35万余元。
2020年10月9日和11月16日,井陉县公安局以郭某凯、刘某学、耿某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请批准逮捕。井陉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郭某凯、刘某学,不批准逮捕耿某雲。
今年1月12日,井陉县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郭某凯、刘某学提起公诉。3月16日,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郭某凯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刘某学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郭某凯、刘某学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耿某雲则被井陉警方训诫,同时,河北省通信管理局对其作出惩戒决定,2年内停止新入网业务,各基础运营商只保留1个手机号码。
当前,手机卡是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工具。随着网络实名制要求的落实,办理银行卡、注册网络账号等基本都需要绑定实名制手机卡。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往往非法收购他人手机卡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绕过实名制监管要求,成为网络黑灰产业链条上的重要一环。
对于该案的典型意义,最高检介绍,对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收购、贩卖他人手机卡的“卡头”“卡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仅出售自己手机卡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需要同步进行信用惩戒,强化教育管理。
教育部要求,教育部门和大中专、高职院校,要加强对在校学生的关心、关怀、关爱。对于休学和因各种原因未在校学生,密切与家长、学生、实习单位的沟通,详细了解休学原因、生活近况、工作实习情况等,共同加强对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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