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在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就《重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情况作汇报。此次草案修改中,调整了相关规定,明确了歌舞等文体娱乐活动,合理使用场地和设施设备,不得侵扰他人。
条例草案在2个月前的二审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建议增加规定,对广场舞等群众文体活动进行规范。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将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调整为“进行装修装饰、聚会聚餐、餐饮服务以及健身、歌舞等文体娱乐活动,合理使用场地和设施设备,不得侵扰他人”。
在餐饮浪费的法律责任方面,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强化节约用餐、制止餐饮浪费的立法刚性。
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新增一条作为三次审议稿第五十六条,规定“餐饮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用餐、反对浪费等标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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