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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俗史:民国结婚证长啥样,婚礼为何在晚上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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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博

发表于 2016-5-15 10:2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海婚俗史:民国结婚证长啥样,婚礼为何在晚上举行  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到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结婚证书作为一段婚姻的证物,以其特有的物化语言诉说着中国婚姻制度的沧桑巨变。
  编者:5月18日是国际博物馆日,今天给大家介绍一个鲜为人知但又跟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博物馆一一上海民政博物馆,以及许多有意思的藏品。  
  民国时期的结婚证不仅有新人的名字,证婚人、介绍人也一一列入其中;建国时期强调男女平等,体现在结婚证书上便是写上“自主自愿”的字样……国内首家民政行业综合性博物馆——上海民政博物馆里收藏着不少与“婚姻”有关的“老宝贝”,里头最吸人眼球的就是那张68年前粉底红边的结婚证。  
  从“昏礼”到婚礼  
  《礼记·婚义》谓:“娶妻之礼,以昏为期,因名焉。必以婚者,取其阳来阴往之义,日入后二刻半为昏”,《仪礼·士昏礼》谓:“昏礼下达”。  
  古人认为黄昏时刻阳气消退而阴气上升,为阴阳交古之时,因而会选在黄昏之时行夫妻结合之礼,称为“昏礼”,这便是如今的“婚礼”。  
  中国乃礼仪之邦,任何事情讲究一个“礼”字。相传三皇五帝时代的太昊在结婚时创造性地为新娘披上了一块兽皮,于是之后部落结婚都争相效仿这一做法,中国最早的婚礼习俗便由此形成。  
图片说明:上海民政博物馆里的“婚姻墙”见证着一代代人的幸福瞬间。陈逸君 摄  
  “一纸婚书”的前世今生  
  从1911 年的《大清民律草案亲属编》,到1950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到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结婚证书作为一段婚姻的证物,以其特有的物化语言诉说着中国婚姻制度的沧桑巨变。  
  据史料记载,古时候的婚书在订婚时便已签立,婚书的内容包括:男方家庭请求缔结婚姻的通婚书和女方家庭允诺的答婚书以及男女双方各自的真实情况。婚书一旦缔结便取得了民间的认可和法律的效力约束。  
  中国最早出现的由官方颁发的结婚证则出现在清朝,称为“龙凤帖”。男女在订亲之后的7至10天,双方应当去当地县衙领取龙凤官帖并纳税交款。帖上的内容包括:定婚人的姓名、年龄,双方家长、主婚人和媒人的姓名,而且均需签押、盖章,以示郑重。经官府认可,盖上大印,证明婚姻已经取得合法手续。  
  民国时期的结婚证书大多印有“偕老百年”、“百年好合”、“以白头之约”等美好祝愿,以及男女双方的姓名、生日时辰、证婚人、介绍人等内容。此时的结婚证书上女方姓名完整,开始体现出男女双方地位的平等以及对婚姻自由的追求。  
图片说明:粉底黑字,大红镶边。上海民政博物馆内收藏的民国37年的结婚证。  
  民国的结婚证书上有这样一段话:“谨以白头之约,书向鸿笺,好将红叶之盟,栽明鸳谱。”结婚证本是良缘永结的伊始,是两姓联姻的证物;是双方共结连理、风雨同舟的意愿,更是男女盟订齐眉、同心偕老的承诺。  
图片说明:凤飞花开,民国三十五年的结婚证。陈逸君 摄  
  建国之后的婚姻制度堪称婚俗史上的里程碑,当时颁布的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这一里程碑式的跨越体现在结婚证书上便是写上“自主自愿”的字样以示婚姻的自主性。  
  图片说明:印有“双方自愿”字样的一张1955年的结婚证。韩幼士 摄  
图片说明:1963年的结婚证,“自愿结婚”四个字紧跟男女双方的姓名之后。陈逸君 摄  
  1950年6月,上海市人民政府民政局在社会处增设婚姻登记科。1952年12月22日,上海市各区民政部门开始办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图片说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提篮桥区人民政府办理婚姻登记处。  
图片说明:上海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员”挂牌。陈逸君 摄  
  最新版本的结婚证则于2004 年由民政部统一监制,枣红色、烫金字,采用安全防伪水印币纸, 证书上的内容仅包括双方姓名等基本信息以及双方合影2寸照片,崇尚简洁。  
  “婚书”里的法律效力  
  对于结婚证书的法律效力可追溯到唐代,当时有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女方毁约而没有许婚他人,官府杖责女方家长六十大板,依然维护原来婚约;如解除婚约并别许他人的,女方家长杖责一百,维护前一个婚约的效力;如果女方毁约并另嫁他人,女方家长服一年半劳役,如果此时原婚约的男方仍愿娶女方,女方必须履行原先婚约。如果男方毁约则提请官府,放弃聘礼。”  
  显然婚书一旦缔结便不可随意毁约,如若毁约,女方所受责罚要比男方重得多,清晰反映出古时男女的不平等地位。  
  从1950年的婚姻法开始,我国确立了婚姻登记制度。在197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中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婚姻案件,要坚持结婚必须进行登记,不登记的为不合法婚姻,应进行批评教育。  
  1950 年4 月13 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毛泽东主席签署命令,自1950 年5 月1 日公布施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事实婚姻作了新的界定。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对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关系,应以1994年2月1日为时间界限,以法定结婚实质要件为判断标准,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对待;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除非当事人通过补办结婚登记使其婚姻效力溯及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之时,否则按照同居关系处理。由此可见,婚姻登记是保障一段婚姻合法性的必要程序。  
图片说明:1980年颁布的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5年版);2001年,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订案)。陈逸君 摄
  记录62年间的悲欢离合
  在上海民政博物馆内,还有一张最全“悲欢离合表”,它忠实地记录了自1953年起到2014年整整62年间上海市结婚、离婚的人数。
  根据这张婚姻登记数量统计表,1953年上海只有3.68万对新人结婚,离婚有7700对。在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进入了一波结婚高峰,1979年的结婚数为12.85万对;1980年结婚人数达16.78万对;这一数字在1981年达到了“峰值”——28.18万对成为62年以来结婚人数最多的一年。而从2004年开始则出现了又一波结婚高峰,近十多年来,结婚最高峰出现在2006年,达到16.27万对,相对的离婚率也高达27400对。离婚率从最初的1万对不到,到2014年的6万余对,数量增长迅速。近6年以来,本市的结婚率比较稳定,都保持在14万-15万对。

来源:上海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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