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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减刑假释新规:堵上罪犯逍遥法外的“后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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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博

发表于 2019-6-5 10: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减刑假释,鼓励服刑人员积极改造的手段,绝非罪犯逍遥法外的“后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明确,对拒不认罪悔罪的贪官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和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同时强调对贪污贿赂罪犯适用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倒得“轰轰烈烈”,判得明明白白,贪官落马领刑被社会全程围观,曾经风光无两,一朝成为廉政教育的教科书式素材,但进入监狱之后,他们往往就淡出了公众的视线,个别服刑贪官因为不当减刑,引发公众质疑。

  

  最高法此次提高贪官减刑假释门槛,就是对类似现象的一个明确回应:公平正义容不得死角——横到边,纵到底,全覆盖。司法程序任何一个阶段留口子,就会严重影响公平正义,严重影响司法公信。

  公平正义,就是要让所有违法犯罪者获得不打折扣的惩处。司法程序不是搭台唱戏,不是抓了、判了、舆论点赞了就可以曲终人散皆大欢喜。依法规范执行刑罚,罪犯得到有效改造,罪行得到应有惩罚,这才是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

  早在2014年,中央政法委已经出台意见,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可能出现的司法腐败问题,进行制度约束。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引入法律“江湖”。最高法也在2016年公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明确了有关罪名减刑的间隔、限度。本次出台的《补充规定》,则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节点,本着从严减刑、从严假释的原则,让犯贪污贿赂罪的原国家工作人员减刑、假释制度,更加严密完善。

  一系列规则将制度的笼子编织得更加细密。击破“暗箱”,给贪污腐败者定制“手铐”,既要让阳光照进“牢笼”,还要在“牢笼”上再加一道安全锁。

  

  规范贪官减刑,也是为了让正风肃纪不留死角,保卫反腐败斗争的胜利果实。

  十八大以来,“打虎拍蝇”早已深入人心,党纪国法“双笼合围”收获的是民心红利。从“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到“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再到“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正风肃纪的成绩来之不易。

  但是个别人,在反腐败斗争的高压态势下,仍抱有侥幸心理,不收敛不收手,甚至有人用一点点芝麻大的小权力,就干成了任何人想都不敢想的枉法乱法之举。反腐没有完成时,压倒性胜利的局面稍一放松便有失去的危险。

  目前正在开展的扫黑除恶斗争,已经并且会继续打掉一批“保护伞”,人民群众交口称赞。查办雷厉风行,惩处不能留有漏洞,更不能前面抓、后面放,上面收、底下漏。全链条不留漏洞,守住法律的底线,才能留得住成绩,留得住信任,留得住人心。

  习近平总书记曾在多个场合强调,人心是最大的政治。此次最高法公布《补充意见》,虽然只是针对职务犯罪,却已经传递了整顿减刑、假释“乱象”的清晰信号。让服刑的罪犯没有空子钻,没有歪路走,没有面子卖,护的是正义,守的是民心。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裁判的价值在于执行。

  执行好刑罚,把好减刑假释关,清除公平正义“最后一公里”上的障碍,才能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中央政法委长安剑 作者:苏航 欧阳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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