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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政协原主席受审 :借婚丧敛财 一个红包三四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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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博

发表于 2019-5-1 08:3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日(4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政协原主席王凤山被控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四项罪名在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新京报记者从其代理律师范本腾处获悉,因案情复杂、指控内容多、证据繁杂,该案从4月28日起进行了为期三天的审理,于今日晚间结束。根据起诉书,王凤山被指控的犯罪金额高达上千万元。王凤山代理律师对其中三项罪名做无罪辩护,对受贿罪做罪轻辩护。该案未当庭宣判。


全文3399字阅读约需7分钟



▲网络图片


被控四项罪名涉案金额上千万


王凤山1955年出生,大学本科文化,曾任内蒙古自治区原伊克昭盟东胜市市委书记、鄂尔多斯市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常务副市长、政协主席兼鄂尔多斯市创业大厦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等职务。


王凤山一案的最早消息出现于2017年8月,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消息,其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同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其决定逮捕。一年后,2018年12月王凤山被提起公诉。他被指控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四项罪名。


根据起诉书,在贪污罪、受贿罪的指控中,被告人王凤山担任鄂尔多斯市常务副市长后,兼任创业大厦(鄂尔多斯市党政大楼)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其利用职务便利,虚列工程项目支出,骗取创业大厦工程资金共计人民币65万余元;王凤山利用先后担任原伊克昭盟东胜市市委书记、鄂尔多斯市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常务副市长、政协主席的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子李某(另案处理)索取或收受他人共计人民币883万余元,购物卡7万元, 6万美元, 3万欧元,房产两套(价值人民币430余万元),金条3块(价值人民币45.75万元),手表3块(价值人民币13万余元),低于市场价格购房(差额21万余元),免费提供房屋装修(价值117万余元)等。


在滥用职权犯罪指控中,被告人王凤山被指担任鄂尔多斯市常务副市长期间,在未召开会议研究的情况下,与国资公司总经理袁某、东方路桥公司董事长丁某、时任市政府秘书长王某商议后,以1600万元价格将高家梁井田20平方公里探矿权转让给东方路桥公司。后丁某要求增加探矿权面积,经王凤山同意,在不增加价款的情况下,给东方路桥公司增加15平方公里探矿权。2005年,国资公司和东方路桥公司设立新公司,申请将35平方公里探矿权转让给新公司,被告人王凤山又批示同意。检方指控称,上述违规转让行为,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0亿余元。


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指控中,被告人王凤山家庭总资产折合共计人民币2626万余元,可以说明来源的财产有家庭成员工资福利、房屋车辆出售收益、放贷利息、理财入股分红、提取住房公积金、受贿所得及其它非法收入共计1930万余元,另有696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受贿被控45项婚丧嫁娶时收钱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在贪污犯罪的指控中,王凤山被指利用65万余元购买了价值近40万元的莱卡牌照相设备一套,还和他人一起购买了5套高尔夫球杆,供个人使用。


值得一提的是,在他被指控的受贿罪中,具体有多达45项受贿事实,显示都是王凤山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亲戚朋友及下属等人晋升、对他人工作关照、拉近关系等,他人借助春节拜年、婚丧嫁娶等送予的人民币,每一项指控都在几万元到十几万元不等。其中,其两个儿子结婚,一个“红包”就达三四万元。


根据2018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发布的消息称,经查,王凤山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大操大办儿子婚礼,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申报个人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管理对象和下属礼金,在企业投资入股获利,为亲属兼职取酬提供便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滥用职权问题涉嫌构成犯罪。


纪检部门在通报中点评:王凤山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违纪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给党的事业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应予严肃处理。


公诉机关认为,王凤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用公共财物,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凤山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妻子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凤山在担任鄂尔多斯市常务副市长及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期间,违规决定低价转让国有资产,造成国有权益特别重大的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凤山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应当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王凤山实施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凤山在接受调查期间,如实供述贪污的犯罪事实,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凤山在接受调查期间,如实供述受贿、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被控涉案金额提出异议


据介绍,4月28日起,该案在乌兰察布中级法院最大的法庭进行了为期3天的审理。今日(4月30日)晚间,新京报记者从其代理律师处了解到,因涉及证据繁杂、案件事实多,该案的法庭举证、质证环节就进行了近两天的时间,最后一天下午至晚间进行法庭辩论环节。据王凤山的代理律师范本腾介绍,王凤山当庭对部分罪名认可,对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额的部分指控认可。


王凤山代理律师王发旭、范本腾对其中三项罪名做无罪辩护,对受贿罪做罪轻辩护。其中,针对王凤山贪污罪的指控,代理人认为其中的40余万元不应认定王凤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辩护称根据案卷材料和相关证人证言,王凤山调任到政协任职后,通过创业大厦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王某和丁某套取工程款40.1101万元的初衷,是为了给政协购买一部好点的相机。且在相机购入后,一直交由政协秘书长白某保管,后由两名政协工作人员保管,王凤山本人仅带回家使用过一次,所以王凤山在客观上没有实际控制过相机,也没有排除政协对相机的使用,且在案发时相机仍一直保管在政协处。


其次,辩护人认为王凤山和他人一起购买了5套高尔夫球具后,做主由个人使用,其行为虽然不妥,但也只是涉及到违纪。因此辩护人对贪污罪做无罪辩护,认为现有证据无法确实充分地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不宜认定成立贪污罪。


批复转让探矿权是否为滥用职权成焦点


关于王凤山被指控的滥用职权罪是否成立成为了本次庭审的争议焦点之一。根据国资公司总经理袁某笔录,国资公司有5块煤田,但没有钱完成勘探。东方路桥公司董事长丁某表示,可以出资1500万元至1600万元。国资公司几个领导碰了意见,于是电话请示王凤山,王凤山表示可以考虑。2004年3月26日,东方路桥公司给国资公司打款1000万元,合同是后签的,为了和打款日期保持一致,就签到了2004年3月26日。签订协议没有给国资委和市政府打报告。因为是合作开发,不需要变更矿权,也不需要向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报审批。


丁某证言称,后来和袁某、王凤山等人定的探矿权面积为20平方公里,价款1600万元。后因故又增加了15平方公里,价款未变。


公诉机关认为,王凤山在担任鄂尔多斯市常务副市长及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期间,违规决定低价转让国有资产,造成国有权益特别重大的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此,其代理律师认为,王凤山当选鄂尔多斯市副市长的时间为2004年3月28,此前,王凤山担任鄂尔多斯市宣传部部长,并不分管国资公司。也就是说,东方路桥的打款行为已经证明其和国资公司之间就高家梁井田探矿权转让事宜在此前已达成初步协议,且转让款已经实际支付。


其次,辩护律师认为增加的15平方公里探矿权也不是王凤山一人所决定,根据证人证言显示涉及其他相关领导。辩护律师认为,对国资公司与东方路桥公司双方成立的新公司并将探矿权转入新公司是市政府的决策,王凤山表示征求过其他班组成员意见,并非其个人的意思表示。由此,王凤山的辩护律师认为,其签字同意是代表市政府的职务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


该案于今日(4月30日)晚间8时许审理结束,未当庭宣判。


来源:重案组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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