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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提交市人代会审议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四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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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8 09:42: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爱珍 于 2016-1-28 09:47 编辑

昨天提交市人代会审议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四大亮点
来源:东方网| 2016-01-2806:01 | 作者:王海燕




         上海是我国最早进入老龄化社会和老龄化程度最高的特大型城市。目前,本市户籍人口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400多万;预计到2020年,本市户籍老年人口将达500多万,老年人权益保障问题备受关注,相关法规的制定和修改牵动着众多市民的心。

         昨天,《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提交市人代会审议。这是继去年市人代会审议通过“一办法两规定”后,本届市人大第二次由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

         法规草案亮点不少,在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困难救助和普惠优待、物质保障和人文关怀等关系,就老年人关心的社区养老、医疗服务、家庭赡养、维权途径等作出新规定。

亮点一:突出居家养老基础作用

         养老服务是社会治理创新实践的重要领域,需要政府、家庭、市场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条例草案对政府、家庭、市场三方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比如,突出居家养老的基础性作用;细化家庭养老责任;规定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条例草案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定期探望。

         老年人丰富的人生阅历、知识、技能和经验,是社会的宝贵财富。条例草案丰富了保障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内容,明确要求加强老年人才资源开发,为老年人发挥专业知识技能创造条件。

亮点二: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是在老年人生活无法自理,需要接受照料护理时,通过保险金支付相关费用的险种。

         目前,沪上失能失智和半失能失智老人约占户籍老年人口的6.7%,约25万人。对这类老人来说,专业的居家康复护理尤其重要。依照目前的医保制度,老年人长期护理所需费用,显然是医保无力承担的。

         条例草案发挥立法引领推动作用,明确要求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根据条例草案,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应该完善老年护理筹资、评估、支付、服务、监管等体系,探索建立符合本市实际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需求。

亮点三:明确“医养融合”新路径

         立法调研表明,50%的市人大代表认为“医养融合”依然是申城养老服务的短板。代表建议,将老年护理机构和护理床位纳入养老服务设施范畴,实行同等扶持政策,保障医养协调、均衡发展。

         条例草案明确了本市“医养融合”的三条新路径——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在政策体系、设施布局、人才培养、合作机制等方面给予保障;支持在养老机构内设置医疗机构和老年护理床位,扩大医保对养老医疗服务项目的支付范围;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平台作用,整合各类医疗卫生和社会资源,与社区老年人托养机构、养老机构开展合作,为居家、社区、机构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护理服务。

亮点四:护理待遇需要评估定级

         老年照料护理统一需求评估是指全市建立统一的评估机制,由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按照统一的评估标准,对老年人身体状况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匹配相应的养老服务项目。

         2013年,本市“老年护理保障计划”在6个街镇试点。条例草案根据试点情况,提出全市建立老年照料需求评估制度。

         按照条例草案,老年人如果有照料护理服务需求,而且也符合规定条件,就可以按照全市统一的标准对其失能程度、疾病状况、照护情况进行评估,以此确定照料护理等级,并作为老人享受相应照料护理服务的依据;其中,高龄、无子女的老年人予以优先保障,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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