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解放日报
老上海的丙舍、寄柩所有二种:一是会馆、公所附设的,为同乡人的福利事业,供客死的同乡寄柩,同时还设有义冢地供贫苦同乡就地落葬。义冢地最多的是广肇公所,占地538亩,潮州会馆有180亩,锡金公所有50亩。会馆、公所还承办运葬等业务;二是专营的和殡仪馆兼营的,这都是经营性的。
清嘉庆三年(1798年),四明公所在上海北门二十五保四图,买了30多亩地建厂寄柩,嘉庆十三年、光绪十二年和光绪二十四年,四明公所又先后在上海各地增建丙舍。据1933年的统计,四明公所丙舍保管的棺柩达3435具,已运回乡的有3834具。
1918年建立大同公所寄柩所、1924年建有沪东公所寄柩所,建于1936年左右的有保安丙舍、通海、安全寄柩所和静安丙舍,1938到1943年建立的有大安、公平、灵安、福安、泰山、普济、安定、沪扬、安平等寄柩所。殡仪馆都附设了丙舍作为经营项目。
抗日战争发生以后,上海周边地区居民为躲避战乱,纷纷来沪避居租界,上海人口剧增。当时,南市和闸北不得自由往来,遇有丧事,不能到南市和闸北的会馆、公所里去办理,只好在里弄露天殡殓,棺柩搁置路旁的也不少。于是一些商人纷纷开设起殡仪馆和寄柩所(丙舍),产生了专业化的丙舍。据1942年统计,已登记核准的寄柩所17家,丙舍36家,尚有未经申请登记的丙舍14家,共计67家。1947年,当局决定,在火葬制度普及以前,暂以新都市计划图内绿地带的沪北大场区、沪西蒲松区、沪东浦东区三地为丙舍区域,其他不在划区内者不准添建,并尽可能撤入划定区域。
1950年,由市卫生局殡葬管理所拟定,市人民政府核准《上海市丙舍管理规则》,对丙舍所设地点、消毒设置、棺柩寄放质量和期限等作了规定。随着大规模清除积柩活动及上个世纪60年代期间上海全面实行火葬,丙舍、寄柩所自然淘汰。
上海解放前,客籍居民亡故后,极大部分要运回故土落葬。运枢除铁路、公路运外,大部分靠水路运。解放初期承运棺柩最多、范围较大的有安远联合运柩所,后因该所负责人亡故,各船民另立门户,成立了安远、华东、淮扬、江浙等四家运柩所。其时,政府鼓励棺柩外运,部分商人认为有利可图,1951年间新设宁绍、宁波、永锡堂、永庆祥、苏浙皖、四明公所、中国等7家运柩所,1952年底又开设了2家,前后共达13家。后因营业清淡,自动申请歇业的有通商一家,因非法营业而被处分停业的有中国、四明公所等3家。1955年7月以后,对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剩下的9家被淘汰,职工与运柩船民合并组成上海棺柩外运站,属于劳动互助生产自救性质。11月,在制定《上海棺柩外运站章程》(试行)的同时还制定了 《上海棺柩外运站业务组工作制度》、《上海棺柩外运站总务组工作制度》、《上海棺柩外运站运柩调配制度》。至此,上海的棺柩外运业务纳入正轨。
(沈轶伦摘自《上海民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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