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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贱卖房产后方知房价暴涨 买家是房产中介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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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博

发表于 2016-12-19 10:24: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合同中房产经纪人签字是空白

2016年是合肥房价风起云涌的一年,然而在广州打工的宁女士对此却浑然不知。今年4月份,中介公司的一个电话,却将宁女士原本平静的生活搅成一堆乱麻:对楼市变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宁女士将市区唯一的一套住房按照5900多元每平米的“白菜价”贱卖,并签下一份“房地产经纪合同”,可在这之后她却得知,周边房价早已涨到万元以上,更让她想不到的是,购买该房的女士竟然就是房产中介销售经理的妻子……
3年前房子网上挂售,一直在外打工
宁女士老家在霍邱,婚后一直随丈夫在广州打工。
据介绍,2011年宁女士在合肥庐阳区荷塘路266号碧水兰庭购买了一套集资房,建筑面积近132平方米。2013年,宁女士曾尝试将这套集资房对外出售,一家中介公司将房屋挂价75万发到网上。此后,因集资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在市场上销售而暂时搁浅。直到今年4月,宁女士一直和丈夫孩子在广州生活,对远在千里之外的合肥楼市行情从未留意。
突然接到中介电话,3小时签下合同
“今年4月份的时候,我突然接到一个中介电话,对方是合肥一家中介公司销售经理。”宁女士说,对方询问她有没有一套房子挂在网上销售,宁女士称“是”。“然后他称现在这个房子有客户想买,问我卖不卖?”“我当时明确告诉他,我家的房子是集资房,未满5年,不能卖。”但该销售经理称只要宁女士同意卖,“买家愿意等到5年期满后再交易。”
今年五一假期,宁女士回了趟老家,“当时中介得知情况后,劝我来合肥一趟,他们要我把房产证带着让买家看看房。”宁女士说,5月8日她来到合肥,一名女性买家在中介的介绍下看了房,“当时买家表示满意,但没想到中介当场就劝我签合同。”宁女士表示,她对合肥楼市行情从未关注过,房屋怎么定价她还从未考虑过。“当时中介就劝我,说房子毕竟是集资房,房屋质量不是最佳,另外能有买家愿意等到5年期满再交易,这样的买家非常难找,一旦错过可能再也找不到。”宁女士说,就这样前后不到3个小时,她就稀里糊涂地签了房屋买卖的三方合同。
最终,宁女士近132平方米的房子只卖了79万元,均价只有5980多元/平方米。
房子贱卖,购房者竟是销售经理妻子?
签完字回到老家,家里就有人告诉宁女士合肥房价涨了不少,当时宁女士仍未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这样一直到我回到广州,合肥的亲戚才听说我卖了房子,打电话问我卖了多少钱,他们听说只卖了79万元时都不敢相信,因为当时合肥市区房价已经卖到了1万多元一平方米,而我这个房子属于新房,还从未住过,价格应该更高。”亲戚的一番话顿时让宁女士头晕目眩。
宁女士悔恨不已,可静下心来一想,整个过程中,中介公司却丝毫没有提醒过合肥房价已今非昔比。此外,今年8月份,宁女士得知了一个更为惊人的消息,“买房的那个女子就是联系我的那名中介经理的妻子。”宁女士说,在看房、签合同时,销售经理竟对此只字不提。
是自己无知还是落入了别人的圈套?
12月15日上午,记者在宁女士当时所签的卖屋买卖合同上看到,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中,双方签字的时间为2016年5月份,但双方约定,2017年4月20日前共同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存量房转移登记手续;而在《房地产经济合同》中,经纪人(丙方)签字栏出现空白,仅在空白处盖有“合肥市丽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公章。
宁女士称,后来她请专业人士看了这份房屋买卖合同,“他们都笑话我,说我太无知了。第一,在没搞清楚房价行情的情况下冒然就跟别人签下协议;第二,合同本身就有不规范的地方,在经纪人一栏,销售经理竟然不写姓名,也不写执业证号。”“我现在想来,销售经理就是发现我还不知道合肥房价已经大涨,把我喊来,然后骗我当场签字,隐瞒自己的姓名,也隐瞒买家是他妻子的重要消息。”说起这次卖房经历,宁女士直呼自己上了当。她希望房产中介公司要给个说法。
中介负责人承认合同存在多处违规
12月15日下午,记者电话联系上合肥市丽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涉事销售经理孙经理,孙经理称当时在签合同时,购买房屋的买家吴女士的确是他的妻子,但对于其他问题,孙经理不愿多说。
该公司的负责人贾经理回应此事称,买家吴女士的确是孙经理的妻子,不过两人现在已经离婚,“但作为房产销售的经理,应该将买家信息及时通知给卖家。”此外,在《房地产经济合同》中,三方签字时,孙经理只盖了公司公章,并未签下自己的姓名,“这也是违反规定,当时应该写出姓名。”
最后,贾经理称,宁女士卖房时,市区周边的均价在七八千元每平方米,与宁女士5980元的卖价相比,的确存在着明显的差价。而实际上,据媒体报道,在宁女士签合同前的4月份,合肥市区二手房当时的挂牌均价已经达到12846元/㎡。
律师观点
合同显失公平可向法院申请撤销
对此,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付磊律师认为,“此事中,当事人出让的房屋售价明显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是当事人在极不了解市场的情况下发生的,就合同而言,显失公平。 ”此外,我国《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对于房产中介的行为也有相应的规范,其中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相关事项,其中就包含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而销售经理明知房屋卖给自己的妻子,却不预先告知卖家,存在隐瞒真相的嫌疑,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卖家的利益。 ”
由此,付律师认为认为,宁女士可以就此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所签的《房地产经济合同》,解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链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8号令)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一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
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来源: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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