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8月5日,原告唐某通过某出行APP下单顺风车并支付车费585.7元,原告在订单中备注愿意与车主平摊高速费。被告系某出行APP平台司机,被告接单后驾驶汽车接送原告赶往目的地。车辆到达目的地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高速费620元,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支付了620元。后原告经查询了解到该行程的高速费收费区间为190元-236元,并认为被告应将其超额收取的高速费予以退还,在与被告协商未果后,原告向平台求助,要求被告返还多余的高速费。
因原告向平台求助返还被告多收取的费用,被告于8月9日和8月12日在微信群(群内人数为345人)中恶意造谣原告系500元包夜的失足少女,教唆微信群内人员骚扰原告,误导不特定多数人信以为真。经过被告露骨和绘声绘色的描述,微信群内有多人通过被告提供的联系方式,以电话和添加微信好友的方式,不断骚扰、辱骂原告,给原告的生活和工作带来极大困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对原告的精神造成极大的打击,客观上造成了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至法院起诉。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陈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在微信群及其他任何地点、场合发表、散播侵害原告唐某名誉权的言论和信息,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在任何场所侮辱、诽谤原告的名誉;被告陈某应在名为其造谣的的微信群以及当地主流报纸上刊登向原告唐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声明(声明内容经法院审核,若被告陈某逾期不履行,将依法承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责任,法院还将依原告唐某的申请,在微信群和报纸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产生的费用由被告陈某承担);除此之外,被告还应当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以及原告为维权产生的律师费8000元。
法官说法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是否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是否有侵权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来认定。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被告在微信群公开发送附有原告手机号码的招嫖信息,并以带有明显侮辱性的语言,故意捏造原告系提供有偿性服务的人员。该微信群人员众多,传播量大,被告将捏造的内容公开发送在微信群,引起群内不特定的多数人员误解并骚扰原告,在客观上导致原告的名誉权受损。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且该侵权行为与原告的名誉权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在主观上存在对原告的名誉进行损害的恶意,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