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记者从中国检察网获悉一则案件,2020年10月4日,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一20岁学生沈某在村子遇持枪打猎者,在与警方通话过程中,持枪者逃跑,后被沈某用手中的石头打倒,造成被害人死亡。 2020年10月4日21时许,杨某某携带枪支与沈某甲(另案处理)一起到箐门口老寨的山上打猎,猎捕到1只 “三有”动物黑白飞鼠。次日凌晨2时30分许,二人来到耿马自治县勐撒镇箐门口村某组,被沈某等3人误认为是小偷而将二人拦下。
沈某等3人发现二人不是小偷但杨某某持有枪支时,就电话报警,而沈某甲则骑着摩托车自行离去,沈某等3人不让杨某某走,要将他交给派出所民警。期间,杨某某提出给沈某等3人一点钱,要沈某等3人让他回家,沈某等3人不同意,坚持要将杨某某交给公安民警。
2时40分许,在张某某和勐撒派出所值班人员通电话的过程中,杨某某就跳下路边的茶地逃跑,沈某用手中的石头打向杨某某,将杨某某打倒。派出所的值班人员得知杨某某逃跑以后,告诉沈某等3人不要去追,让杨某某离开,沈某等3人离开现场回家。
10月7日17时许,在离杨某某逃跑现场直线距离71米的地方,发现杨某某的尸体。经鉴定,杨某某的死因为左颞顶部凹陷性骨折、颅底骨骨折,大脑受损。
沈某,2002年出生,大专文化,学生,耿马自治县人,无前科。2020年10月8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9日被执行逮捕。
该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1年1月14日至2021年2月1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1年3月11日至3月25日)。
2021年3月22日,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沈某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正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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