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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职后被冒名14年:顶替者称花四千元购买 原单位给他交社保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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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博

发表于 2021-4-28 07:53: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0年6月,山西太原男子王兴云为了创业,去银行申请扶贫贷款,结果却偶然发现,自己是山西西山煤电集团的在岗职工,且社保从2007年起一直都在缴纳。

“我2003年就从矿上走了,怎么单位还在给我交社保?”王兴云去到曾经的工作地寻找答案,更奇怪的事情发生了——矿上有一个跟他同名同姓的矿工。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该名矿工原来名叫徐某甲(化名),出生于1972年。4月25日,其在电话中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年是王兴云不愿在矿上干,自己花了4千元从王兴云手上买下的工作,后又换了名字。

王兴云否认此说法,并称自己从来没见过徐某甲。他表示,自己从去年6月份反映到现在,西山煤电集团东曲矿一直没有给出处理结果,“叫我们双方私下协商解决。”

山西省社保热线工作人员回应称,如果存在“冒名顶替”的情况,建议向西山煤电的上级主管单位或者致电12345投诉。西山煤电集团东曲矿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称无法接受电话采访。

有律师认为,如果该案中“冒名顶替”工作情况属实,顶替者不但涉嫌民事侵权,还有可能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两人私下协商后做社保信息变更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用人单位给员工缴纳社保是一种特定的义务,不允许员工和他人协商变更社保信息。”


贷款发现自己系在岗职工

原工作单位给他交社保至今


王兴云出生于1980年,原籍山西吕梁,无业人员。2020年6月11日,他去银行申请一笔贷款,准备将老家的养殖场搞起来。

“我有个朋友在银行上班,他跟我说他们银行有针对下岗职工再创业、农业养殖的扶贫贷款,政府贴息。2016年我们就开始着手前期工作了。”王兴云告诉红星新闻记者。

然而,当他办理好了就业创业证,并将全部资料交到银行申请贷款时,却被告知他是西山煤电的在岗职工,不符合政策条件,无法贷款。

王兴云觉得莫名奇妙。2001年他的确在西山煤电工作过,但到2003年秋天,因为“和领导闹矛盾”就离开了,“当时没有办离职手续,难道单位还在给我交社保?”

王兴云回忆,2012年到2014年,他在太原市小店区的一家人力资源公司上过三年班,到了第四年,“单位说给我交社保交不进去,当时也不知道咋回事儿,交不了社保我就走了。”

被银行拒贷次日,2020年6月12日,他去到山西社保局了解情况。据其提供的社保缴费证明显示,王兴云的参保单位为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缴费起止时间为2007年1月到2020年4月,参保状态为正常缴费。



▲2020年6月12日,王兴云查询时其名下的社保缴纳情况。受访人供图


在太原市小店区社保中心打印的证明显示,2012年1月到2014年12月,太原市某人力资源公司为王兴云交了三年社保。



▲相关证明显示,2012年1月到2014年12月,太原市某人力资源公司为王兴云交了三年社保。受访人供图


彼时,王兴云并不知道西山煤电有个矿工跟他同名同姓,顶替了他的工作合同,给他交着社保。为了能及时申请到贷款,王兴云跑去西山煤电集团要求对方解除劳动合同。

“我去集团的社保科问我是在哪个矿上,他们说是东曲矿,我到东曲矿的社保科去问,人家查了一下,说是在外运队还是哪个队里工作。”王兴云回忆,“当时我就质问他们,我说我都离开十几年了,怎么还会在矿上工作呢?”

“社保科说信息是劳资科给的,我又去到劳资科,人家说没这人。”几天后,王兴云又到东曲矿社保科核实了一下,“证明确实有个叫我名字的人,我就直接去了他们队里,矿工说有这人但是现在不在,还说他们也知道这事儿,‘早前几天矿上就打电话说过了’。”

“我拿到对方电话后打给了他,我说你应该知道怎么回事儿吧?对方说‘我不知道,我就叫王兴云,怎么着吧?’”王兴云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当时生气地挂断了电话,又找到了东曲矿劳资科,“跑了一趟又一趟,到现在都没个结果。”


顶替者自称花4千元买的工作

曾多次向提出协商赔偿


据王兴云本人提供的其与东曲矿劳资科负责人边某的两段通话录音显示,2020年9月22日,边某在电话中坚持矿上没有名叫王兴云的人,王兴云提出质疑后,边某答应“再找一找”。

2020年10月11日,边某又告诉王兴云本人称,“可能就是他(假“王兴云”)用着你的(社保卡)号了,但是他现在有个身份证,也有另一个(社保卡)号了,现在正在办理中。办理好了不占用你的社保卡号就行了。”电话中,边某还表示已告知对方,让其尽快联系王兴云本人,“具体你俩看怎么商量处理这个事儿。”



▲东曲矿官网首页截图


在后续的沟通中,王兴云了解到冒用他名字的人叫徐某甲,出生于1972年,山西大同人,其哥哥徐某乙(化名)也曾在矿上工作,现已退休。这令王兴云感到焦急,“他干不了几年就要退休了,可是还占着我的社保,那我找工作或者干其他的事怎么办呢?“

今年4月,王兴云又找到了东曲矿。4月7日下午,他与假“王兴云”、边某三方坐在一起协商。“对方提出两个解决方案,一是他从矿上离职,我补偿他,社保就给我了;二是他给我钱,他继续在矿上工作,让我协助把社保名字给换了。”

这两套方案都未被王兴云认可。“一是他给我钱,我肯定不会要;二是我也不可能给他钱,边某说假‘王兴云’过得不太好,我说如果我同情他,我可以补偿,但是你本人作为过错方不能提这个要求。”双方不欢而散。

4月19日,假“王兴云“又找到了他。“对方说如果我再追究此事,矿上就要开除他,他意思是能不能协商一下,他继续上他的班,反正他也上不了多少年了,到了60岁以后,该给我转多少钱转多少钱。”

王兴云称,他断然拒绝了此建议,“我说如果矿上觉得能行,就给我出一个书面材料,说明具体怎么回事。但是之前矿上的意思是我俩去写个协议,去公证处公证一下,把社保转给他,我觉得这个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没有同意。”

4月25日下午,记者以王兴云朋友身份致电徐某甲,其在电话中称,目前这份工作是2003年7月16日花4千元从王兴云手上买下来的,当时还签订了协议,地点在其姐姐、姐夫的平房里。

徐某甲称,当时自己姐姐、姐夫以及亲哥都在矿上工作,自己想进矿上打工,但招工名额已满,“王兴云在矿上干得不想干了,自己就出钱买了这份工作。”

徐某甲还称,工作了两三年后,自己在当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将名字改成了王兴云,但身份证号没变。“那时候在农村,改姓名好改。”而对于如何能顺利以王兴云的名字进入东曲矿工作,以及除了社保其他信息如何变更,徐某甲未详细透露。他在电话中表示仍愿意与王兴云本人协商处理,“事情闹大了对我们双方都不好。”

对于徐某甲的说法,王兴云坚决否认,他称此前从未见过徐某甲及其亲属,更未签订过什么协议。“如果有协议就拿出来,让我们看一下是真是假。”

王兴云还称,据他了解,徐某甲哥哥徐某乙此前在矿上曾担任安全科科长。不过徐某乙也否认了此说法,他在电话中反问记者,“如果我是领导,还会发生这种事吗?”


山西省人社厅称相关情况“比较复杂”

西山煤电集团纪委称将督促处理


4月25日,红星新闻记者通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热线查询到,从2007年至今,西山煤电集团一直在往王兴云的社保卡上交费。也就是说,徐某甲仍在西山煤电工作。



▲2021年3月9日,王兴云再次查询时其名下的社保缴纳情况。受访人供图


对于此种“冒名顶替”工作的情况应该怎样处理?山西省社保热线工作人员称,可以向西山煤电的上级主管单位或者致电12345投诉。

红星新闻记者以王兴云名义致电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计稽核处,将相关情况做了大致介绍,工作人员回复称,“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材料向厅里反映,我们可以帮助调查此事。但是这个事情最后怎么定性、怎么处理,我们现在还有点把不准。”

“对方不管是叫徐某甲还是叫王兴云,他一直上着班、领着工资,单位给他买保险,从我们的角度看是没有问题的,单位应该履行相应责任。但此事的前提是劳动关系纠纷,对方如果是冒充你上班,这个社保一笔勾销了,好像也不是很合适,比较复杂。”上述工作人员称。

该工作人员还称,此事最好还是由单位出面解决为好,“这个责任在于单位,你天天在那上班,突然变了一副面孔,难道没有察觉?我们只认信息,只要劳动合同在,谁知道你具体是谁呢?”

王兴云称,他已找过西山煤电集团的纪委。“4月8日,集团纪委一名王姓工作人员跟我谈过话,对方表示,因为西山煤电集团下属的矿业和二级单位比较多,涉及到社保问题,集团也只是执行管理职能,具体业务上还得矿上负责处理。”

“他还说将督促东曲矿劳资人事等相关部门积极处理此事,尽快给我一个满意的答复。”王兴云称,后来他又找到东曲矿纪委,工作人员称汇报领导后再做答复,“但是等到现在都没个结果。”

4月25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致电西山煤电集团了解情况,工作人员答复称,此事由东曲矿处理,“他们更了解情况,建议联系东曲矿纪委。”

东曲矿纪委工作人员则称,按照相关纪律要求,记者采访必须经由东曲矿党委宣传部同意。宣传部工作人员则称,电话中无法核实记者身份,且按照相关规定,记者须先发函至西山煤电的上级单位山西焦煤集团,同意后方可接受采访。

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曲煤矿成立于1999年3月,地址山西省古交市东曲,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独资),登记机关为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为矿山资源开采、煤炭开采、食品经营、职工食堂等。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东曲煤相关信息


律师:“冒名顶替”涉嫌侵权

私下协商变更社保信息不受法律保护


“冒名顶替”工作是否涉嫌违法?两人私下协商后做社保信息变更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红星新闻记者据此采访了两位律师。

重庆盟昇律师事务所主任罗开诚律师认为,如果冒名顶替属实,则顶替者不但涉嫌侵民事侵权,还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罗开诚律师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即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名义实施有害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假冒他人姓名,指冒充他人之名进行活动。冒充他人上学、工作,均属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被顶替者可以通过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在之前的类似案件中,冒名顶替者为了实现自己冒名顶替的目的,往往需要使用被顶替者的姓名和身份,可能伪造、篡改录取通知书或其他国家公文或证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以获得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协助,在交易过程中可能涉嫌其他比如伪造居民身份证、伪造国家公文和证件、行贿、受贿,构成刑事犯罪。本事件中是否涉嫌侵权和犯罪,以相关部门的最终调查结果为准。

同时,罗开诚律师认为,两人私下协商后做社保信息变更也不受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社保在我国属于与人身属性有关的,具有唯一性,禁止私下交易、替代、替换等行为。”



资料图:社保/图文无关


北京泽观律师事务所刘太金律师表示,徐某甲涉嫌冒名顶替王兴云进入东曲矿工作的行为,涉及到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上,其行为无疑侵犯了被冒名人的姓名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在行政责任上,从我国已经查处有关冒名顶替案件来看,纪检监察机关通常采用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的方式处理有关案件的当事人(包括徐某甲)。

刘太金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两人私下协商后做社保信息变更不具有法律效力,“因为用人单位给员工缴纳社保是一种特定的义务,不允许员工和他人协商变更社保信息。”

刘太金律师称,本案中,王兴云在离职后发现他人仍在冒名顶替自己的工作,其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权向当地社保部门请求查处,社保部门在收到王兴云提交的查处申请后,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其告知相关查处情况。

红星新闻记者 李文滔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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