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以159票赞成1票反对表决通过了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副主任王观芳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本次修法加强野生动物检疫,着力防止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和人类之间的传染病传播。法律明确,利用野生动物应当先检疫。
防治野生动物源头和传播节点的人畜共患病,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重要方面。法律明确,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利用。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野生动物检疫规程缺失的问题,法律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野生动物检疫办法,补上防止野生动物疫病传播的短板。
王观芳同时表示,人类对自然的认识还很有限,自然界的病毒以及可能带来人畜共患病的情况还有很多未知领域。防范野生动物源头的人畜共患病,除了法律要作出规定、政府要尽到职责、科学家要作出努力外,更重要的是人们要树立爱护自然、敬畏自然的意识,管控好自身的行为,主动抵制滥食野生动物,避免与野生动物过度亲密接触,自觉遵守疫病防控和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王观芳介绍,此次动物防疫法修改的亮点,比较突出的是着力构建科学、合理、健全的动物防疫法律体系。修改后的动物防疫方针由原来“预防为主”调整为“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在全面防控的基础上,推动动物疫病从有效控制并向逐步净化消灭转变。动物防疫责任由原来主要由政府兽医机构承担,调整为构建责任明确、各负其责、各尽其能的防疫责任体系。
修改后的动物防疫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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