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用电条例》明起实施
2016年05月31日 稿件来源:解放日报
本报讯(记者 李蕾)明天,《上海市供用电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生效实施。《条例》于去年12月30日经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是上海市供用电领域首部地方性法规,为规范供用电管理法律关系和保障电力设施规划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根据《条例》要求,上海市电力公司已经初拟了《上海市居民供用电格式合同》,这也是首次居民用电签署合同。
目前,上海约有850万户居民用电,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将针对初拟的《上海市居民供用电格式合同》召开居民用户听证会,确认后的合同将随同电费账单一并寄给居民;若居民有特殊需求,可与供电企业一对一进行协商,重新签订合同。
《条例》强化了电力用户权利的保障,增加了供电企业服务义务。《条例》明确,若因进行检修而停电,供电企业至少提前七日在相关社区、供电企业网站和服务应用软件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和停电时间,或者通过本市媒体公告。同时,《条例》 规定,供电企业合理设置抢修驻点,安排人员和车辆,提升抢修标准化服务水平,缩短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规定外环线内不超过60分钟,外环线外不超过90分种。
此外,对于用户行使中止供电和电费收取有异议的,《条例》 明确了供电企业的答复时限,如对中止供电异议需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对电费收取异议需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条例》还细化了办事公开制度,在上海市电力公司下属79个供电营业窗口、95598服务网站、掌上电力APP等对外渠道公示用电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服务承诺以及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向社会公布95598供电服务热线和12398电力监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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