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孝感两名无业人员倒卖劣质消毒液,将其出售给当地区镇两级防疫指挥部和药店,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当地检察机关已对两人作出批捕决定。3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四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披露了这起案件。
通报显示,1月25日,杨某见孝感地区疫情比较严重、防疫物资比较紧缺,遂与桂某商议做防疫物资生意,由桂某负责组织货源,由杨某负责销售。
(图说:84消毒液。 图片来源网络)
27日,桂某托亲戚从河北省石家庄市购买了30700公斤“卫蓝”牌84消毒液,并于31日运至孝感。当天,杨某与桂某在收货时发现该批84消毒液是“冀蓝”牌,与事先约定的"卫蓝"牌84消毒液的商标品牌、生产厂家及产品合格证书均不一致,且接收的这批消毒液没有粘贴商标,而是将商标标识与货物分开搁放,商标也未剪裁,用微信扫描商标上的二维码时,扫不出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商标上也看不到应有的“消准”字。
桂某和杨某明知上述情况,仍将其中2000公斤销售给孝感市孝南区某镇政府防疫指挥部,将其中4000公斤销售给孝南区另一镇政府防疫指挥部,将其中24000公斤销售给药商刘某,销售金额共计14.8万元。
(图说:查封现场。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药商刘某于当天销售给孝感市某区防疫指挥部10000公斤,销售给孝感某药店10450公斤。2月1日,该药店10450公斤84消毒液被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并被扣押。经鉴定,该批"冀蓝"牌84消毒液中氯含量不达标,不符合国家标准GB19106的要求,属于不合格产品。
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案涉嫌犯罪,于2月5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同时抄送检察机关。孝感市检察院及时派员提前介入侦查,了解案件及证据情况,对证据收集、固定、完善及取证方向提出引导意见。经公安机关提请逮捕,2月20日,孝感市检察院对桂某、杨某以销售伪劣产品罪作出批捕决定。
(图说:办案检察官提前介入案件,针对性地提出取证建议。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检检委会委员、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指出,从办案情况看,有的把二三层纱布缝制在一起冒充一次性医用口罩,有的出售过期十年且发霉变质的口罩,有的把劣质消毒液卖给政府防疫指挥部。这些伪劣防疫物资用品一旦流入市场特别是用于一线防疫工作,就会严重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严重影响防疫工作正常开展,危害极大,必须依法从严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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