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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纪检干部让情人与外甥扮夫妻 因重婚受贿获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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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博

发表于 2019-6-24 09:33: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关于湖北省纪委原副处周平军的一段荒唐往事在网上流传,有消息称,周平军婚内出轨,为了掩人耳目,让自己的外甥与情人郜某假结婚扮夫妻。6月23日,北青报记者搜索裁判文书网的相关法律文书发现,湖北省纪委原副处级干部周平军婚内出轨生育子女,为掩人耳目让情人与外甥举行婚礼;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受贿。周平军因犯重婚罪、受贿罪,终审被判有期徒刑8年,被没收财产20万,后来他提出申诉被驳回。


湖北省原副处周平军被指让外甥与情人假结婚 因受贿、重婚被起诉


近日,关于湖北省纪委原副处周平军的一段荒唐往事在网上流传,有消息称,2008年,周平军的情人未婚先孕,但周平军尚未离婚。为了掩人耳目,周平军让自己的外甥与情人郜某假结婚夫妻。


6月23日,北京青年报记者搜索裁判文书网发现《周平军犯受贿罪、重婚罪二审刑事判决书》中看到,周平军(又名周萍军,曾用名周某甲),硕士研究生,原湖北省委巡视组副处级纪检监察员、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宣教室副处级纪检监察员。因涉嫌犯受贿罪、重婚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平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索取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且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重婚罪。被告人周平军犯有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周平军多次收受贿赂,且有索贿情节,予以从重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周平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对扣押的一辆奥迪A6 轿车、一个LV包、一条LV丝巾、一个金佛挂件予以收缴,对其受贿所得30万余元予以追缴。


周平军曾提出上诉否认自己受贿、重婚


随后,被告人周平军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其收受罗某甲价值51万元的奥迪车一辆系认定事实错误,罗某甲一直在主张该奥迪车的财产权或债权;王某甲帮助其偿还254169.10元住房按揭贷款,系因其与王某甲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非受贿;董某送给其金佛挂件属同学朋友间赠予和礼尚往来,并非受贿,且该金佛挂件的价值缺乏司法鉴定确认,不应认定;原判认定毛某送给郜某一个价值2.15万元的包和6450元的丝巾,以及罗某甲送给其子女红包2万元系其受贿的证据不足;原判认定其收受罗某甲2万元和价值8120元家具系受贿不当,上述款项其事后均已归还。



周平军认为,侦查人员调查取证程序严重违法,在重婚罪调查过程中,存在非司法机关、非司法人员取证,纪委工作人员违背其意愿对其抽取血样并强迫郜某带未成年子女抽血进行亲子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其在与第一任妻子张某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未与郜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


法院二审认定周平军犯受贿罪、重婚罪 判刑8年


据湖北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周平军犯受贿罪、重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周平军及其辩护人提出周平军不构成重婚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法院经查认为,根据证人郜某、马某、崔某、刘某丙、严某等人的证言及结婚证、离婚证等书证及亲子鉴定报告书证实,周平军在与张某乙婚姻关系未经法定程序解除期间,与郜某以夫妻相待并生儿育女,且已使周围群众认为周平军与郜某系夫妻关系,周平军的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故对上诉人及辩护人的此项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周平军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侦查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法院经查认为,本案系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涉案证人证言均系检察机关侦查人员依法调查取得。上诉人及辩护人并未提供线索或证据证实检察机关侦查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相关证人证言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应当作为定案证据。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鉴定意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鉴定人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真实,依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该鉴定意见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法院依法采信。故对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此项意见不予支持。


最终,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法律规定发生变化,依法对周平军犯受贿罪量刑部分改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 维持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15)鄂阳新刑初字第0036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周平军的定罪及追缴违法所得部分; 撤销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15)鄂阳新刑初字第0036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周平军的量刑部分;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平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此后,周平军曾提出申诉,但均被驳回。(北京青年报记者戴幼卿 李涛)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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