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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领亡父赔偿金失联 律师:她无需拿这钱还父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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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博

发表于 2019-3-28 10: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两日,成都商报-红星新闻持续报道了“父亲身亡,女儿领走88万赔偿金失联”一事,在网络引发大讨论。

  3月12日,51岁的宜宾男子代永华在福建福清一家石子加工厂突发意外,抢救无效身亡。经协商,该厂一次性赔偿死者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补助金及亲属往返开支等各项费用合计88万元整。该笔钱支付给了女儿丽丽。

  后因为各种缘由,女儿和女婿当天放下骨灰便离开了老家,带着这笔赔偿款失联。由此引发其与老家死者一侧亲属的纷争。26日,女婿史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表示,老家亲属曾提出要拿钱“意思意思”。

  27日,就此事中的“赔偿金”、“债务”、“赔偿金分配”等几个焦点问题,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长期关注婚姻家事和财产继承问题的全国律师协会民委委员、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委员、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承凤,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华遗嘱库成都高端登记中心负责人盛枫律师,以及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周冬平律师。

  焦点 1
  该笔88万元的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死者遗产?

  张承凤:这笔钱不属于遗产。因为这个钱是丽丽父亲死亡后才得到的。另外,这笔钱中有一部分是丧葬费,那么肯定是属于安埋死者的一笔费用。还有就是,亲属往返开支的费用也在其中,且确实有一行人跟着去到了福建,那么,这笔开支肯定是要支付出去的。除此,剩下的部分虽然不属于遗产,但也可以参照遗产的分配标准来进行分配。

  盛枫:该笔88万元的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首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来看,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可以继承的合法财产范围。

  其次,从死亡赔偿金的产生来看,死亡赔偿金产生时间不符合遗产的要求。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产生的,其在公民生前或死亡时并非已现实存在或确定。而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即包括公民生前或死亡时存在的个人合法财产。

  最后,从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利人来看,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为死者近亲属,并非死者本人,其是专属于死者近亲属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中,也明确了死亡赔偿金是专属于死者近亲属的财产。

  周冬平:不属于。一般遗产是指死亡之前所产生的合法财产,但这个赔偿金是死者死亡后对于家属的一种补偿,不在遗产范围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就是说遗产是公民生前或死亡时存在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产生的,在公民死亡时并不现实存在,故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因此,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处理,在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找不到依据。

  焦点 2
  对于死者债务,女儿是否必须从中拿出钱来偿还?

  张承凤:因为不是遗产,所以债务也不在这个钱里面来处理,死者女儿愿不愿意还债是她自愿的一个行为。死者生前的债务应当从遗产里来进行偿还。这笔钱既然不是遗产,也就不存在从中还债的问题。

  盛枫: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对于死者债务,女儿并没有义务进行偿还。

  周冬平:不是必须要拿出来还债的,因为这笔钱并不是遗产。当然,这也取决于这个女儿本人,如果她本人愿意拿出来还账,这是她个人的意愿。

  焦点 3
  女儿是否有权将该笔钱携带走?

  张承凤:虽然不是遗产,但往往在实务处理中,死亡赔偿金是参照遗产处理方式来进行分割的。那么,第一顺位就是父母、子女、配偶,而对于其他的人在精神上和财产上其实都没有包含在其中的。而目前来看,死者父母离世,与曾经的“爱人”也并未登记结婚,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配偶。因此,实际上现在的唯一继承人就该是死者女儿了,由女儿一个人得到这笔钱也是法律的应有之意。

  盛枫:女儿丽丽虽非死者的唯一近亲属,但一般而言,父母、配偶、子女才有死亡赔偿金请求权,故女儿有权将该笔钱携带走。

  周冬平: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女儿其实就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那么第二继承人的继承就不能启动,所以,其他的就不享有继承权。目前,只有女儿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她是可以拿着这笔钱的。

  焦点 4
  其他亲属及死者女友是否可以获得部分赔偿金?

  张承凤:“死亡赔偿金”目前学术界有两个方面的不同意见:一方面,有的认为这是死者经济上的损失款,因为他还可以创造价值;另一方面,是对家人亲属的抚恤款,因为痛失亲人。但不管怎么说,在谁来“继承”这笔不是遗产的钱款上,都应该先是第一顺位继承人。第一顺位继承人没有了,才会考虑启动第二顺位继承人的兄弟、姊妹、外公外婆、爷爷奶奶等。但目前因为死者有女儿在,第二顺位就启动不了。

  对于老家亲属提及的对死者及死者女儿有很多照顾,应当在出于感恩方便给予一定的考虑上,则是一个道德层面的问题。死者女儿可以自己来决定给或者不给。


  不过,如果死者在成长过程中,有得到姐姐或者哥哥的很大照顾,比如有被姐姐养大的情况,那么死者的离去对姐姐产生了很大影响,这种情况就有一个权利和义务对等的问题,法律上可以进行考虑,如果没有,则不存在。
  盛枫:无权利主张死亡赔偿金的分割。

  周冬平:这取决于当事女儿的意愿。

  焦点 5
  女儿未安葬亡父而“失联”的行为,是否存在一定的法律问题?

  张承凤:这个更多的是一个道德层面问题。当然作为子女,应当安置好亡父。

  盛枫:我国《婚姻法》仅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而未明确规定安葬义务。司法实践中,大多将安葬作为死者子女的义务,若因安葬产生的费用,费用发生人可向死者子女主张偿还。丽丽未安葬亡父失联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也不符合社会倡导的家庭伦理价值观。

  周冬平:这更多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但是一般死亡赔偿金中是包含了丧葬费的,女儿拿了这笔钱,我倾向于认为其有安葬的义务。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杜玉全

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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