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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交车上“顺”走癌症病人救命钱的白发翁找到了!现金全还还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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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9 13:0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邬林桦 2018-12-08
摘要:“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在公交车上拿走癌症病人王先生救命钱的白发老人找到了!今天下午记者从上海市公安局轨交总队获悉,通过视频追踪等手段经过多日寻找,拿走包的冯某(61周岁)于今天中午在宝山罗南地区被找到。经工作,目前冯某已将侵占的10700元现金归还王先生。
法律界人士表示,在市民看来冯某的行为涉嫌侵占他人财物,但根据法律规定,要构成侵占罪,除了要占有他人财物之外,还必须具备“拒不退还”的行为才构成侵占罪。“冯某已经归还了占有的财物,从法律上看,不构成侵占罪。”

      搜索170小时视频资料,用时一周找到拿包老人

      12月1日,市民王先生乘坐942路公交车到岳阳医院看病,把包挂在前座的椅背上,坐到大柏树站下车时却忘了拿自己的包。当王先生发现自己把包遗忘在公交车上后,马上和车队取得了联系。根据公交车上的监控显示,之后上车的两位女士坐在王先生之前的座位上,但并没有发现王先生遗忘的包,而之后落座的一位白发老人,看到这个包顺着椅背滑落到地上就拿了起来。当公交车驶进虹口体育场站时,这位白发老人把捡到的包放入自己的红色拉杆包中,一起带下了车……

      王先生告诉记者,自己是一名肾癌患者,刚刚动完手术,当天是坐车去岳阳医院看中医康复的。遗忘在公交车被白发老人“捡”走的包内,除了一万多元现金外,还有身份证、医保卡、银行卡、出院小结、报销凭据、残疾证等重要凭证。事发后,他马上拨打110报警求助。

      轨交警方接到失主王先生求助后,立即展开寻人工作。“我们马上调取了公交车车厢内的监控和老人下车后行径路段的街面监控,追踪老人的轨迹。但由于视频图像比较模糊经过相似度比对,初步排摸出了11个相似度较高的人员信息。”上海市公安局轨交总队反扒支队副支队长刘同山告诉记者,对这些人员逐一排查后,警方于12月5日初步锁定了当事人冯某的身份信息。

      但是,冯某已搬离虹口区横浜桥路的户籍地址,没有子女,电话无法接通,其单位同事也不知道冯某的现住址。“他先后在广中二村、东体育会路等地址暂住后。我们也都去找了。”在冯某户籍地居委会的协助下,警方获悉冯某现已搬迁至宝山罗南地区。“虽然有了大致的地址范围,但要确定具体的地址信息如同大海捞针。期间,我们总共看了170多个小时的视频的素材。”刘同山介绍说,经过进一步的视频搜查,借助技术手段,轨交警方于今天中午12时20分许,在其现住地找到了冯某。

      经过民警工作,冯某归还了王先生包里的10700元现金。“包里的其他东西都被冯某丢掉了,包括王先生手机和各类凭证。冯某表示,愿意赔偿王先生这些损失。”刘同山说。

      老人行为是否构成侵占他人财物?

      冯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他人财物?记者从警方获悉,冯某承认其在公交车上捡拾到该包,并主动配合交还了1万余元人民币现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犯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法律界人士表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除了要占有他人财物之外,还必须具备‘拒不退还’的行为才构成侵占罪。而且,侵占罪是自诉案件,需由当事人到法院自诉受理。”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们,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若捡到他人财物,应及时报警或想方设法交还给失主。如贪图便宜据为己有,拒不交出的,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还将涉嫌违法犯罪。

      摄影:邬林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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