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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未谈妥 深圳一25岁男子交警队楼内刺死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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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博

发表于 2018-12-6 10:02: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极短时间内,交通肇事者刘义在交警中队持刀伤人,刺死前来处理事故的王斯然和她的父亲王有为、母亲刘雨辰。


此案发于10月26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南湾中队(下称“南湾交警中队”)办公楼内。事发当日,双方来到南湾交警中队事故处理办公室,由该队一名交警主持处理一起数日前的交通事故;期间,交警离开办公室,“去取法律文书”。


交警甫一离开,刘义掏出尖刀,恶性事件迅即发生。


南湾交警中队一负责人称,双方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未有争吵,事件发生突然,毫无征兆,“就是在一分钟之内,发生这样的事情。”事发后约12分钟,救护车抵达,经医护人员现场检查,被刺三人已无生命体征。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目前,25岁的犯罪嫌疑人刘义已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案件仍在侦办过程中。



▲10月26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对刘义故意杀人案进行立案侦查受访者供图


因事发地点位于南湾交警中队办公楼内,刘义带着刀具进到交警队,死者家属质疑南湾交警中队存渎职嫌疑。深圳市公安局相关工作人员称,关于交警方是否存在渎职行为,该局督察支队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已经介入调查。


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告诉红星新闻记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章专章规定了损害赔偿调解的内容,从此可以看出,事发交警在办公楼内组织双方损害调解,是交警的法定职责之一。对此交警队有责任、有义务来保证协调双方的安全。但本案毕竟是刘义行凶杀人,所以交警队及相关人员的过错与死亡的因果关系极小。



▲命案事发于深圳南湾交警中队事故处理办公室内图据红星新闻


一起轻微交通事故,交警队协商时突发凶案


“这么完美的一个家庭,瞬间轰塌了。”10月26日,王炎然一下子失去了三名亲人,父亲、母亲和妹妹。


南湾交警中队一名负责人称,当日,犯罪嫌疑人刘义和三名死者“是来处理10月22日的一起交通事故,当时我们的民警也接待了相关当事人,给他们把情况讲清楚以后,在准备给他们拿法律文书时,发生了这个事情”。


根据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龙岗大队于11月7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10月22日10时48分许,刘义驾驶货车沿龙岗区南湾街道盛宝路由西往东行驶,因道路前方施工,其向左避让围挡,与同方向相邻车道王斯然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刘义驾驶车辆离开现场。


上述文件同时称,刘义“疏忽大意,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无证据证明王斯然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刘义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斯然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义应承担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受访者供图

王炎然告诉红星新闻记者,10月22日交通事故发生后,刘义驾车离开,其妹王斯然记下了刘义车辆的车牌号,随后报警,当日下午,双方来到南湾交警中队处理该事故,警方告知双方系“逃逸事件,无法报保险”,因此,双方“约好私下协商解决,我父亲和刘义互相留了通讯方式。”


上述南湾交警中队负责人也称,“22日他们第一次来过,双方约了去协商,但没有协商成功,26日,交警通知他们再到我们这里来处理。”


家属在命案发生后曾观看警方提供的部分执法记录仪视频及交警中队监控视频。王炎然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根据视频内容,10月26日下午14时54分许,其父母、妹妹来到南湾交警中队办事大厅,刘义与其一名同事袁贵亦到场,双方在一名交警带领下进入事故处理办公室。


约15时22分,该名交警从办公室走出,走向电梯;约20秒后,袁贵冲出办公室,一边跑一边回头看,手往后指;又过了数秒,王炎然的父亲王有为走了出来,手捂着颈部,满脸是血;很快,王炎然母亲刘雨辰、妹妹王斯然出来;镜头中,刘雨辰倒在地上,双腿踢动,然后跑往走廊尽头楼梯间。


王炎然称,警方提供的监控视频,从交警走出办公室,到刘雨辰踢动双腿的画面,时长约40秒。


11月30日,袁贵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负责处理事故的交警走出办公室后,“办公室里就我们几个,大家都没说话,什么话都没说。我坐在坐靠门的位置,看到他(指刘义)把刀掏了出来,知道事情不好,立马就跑出来,喊警察。”


对家属根据相关视频描述的事发经过,深圳市公安局相关办案人员未予否认。该办案人员称,“当班的民警走出来以后,非常快的时间,就发生了这样的事情。”



▲南湾交警中队楼梯间,刘雨辰、王斯然死于此处图据红星新闻



▲南湾交警中队办事大厅,王有为死于此处图据红星新闻


行凶者1993年出生,刚进公司两个月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一份深圳市急救中心受理台呼车受理单显示,10月26日下午15时24分,急救中心接到呼救电话,来点类型为“突发事件”,呼车原因为“损伤/外伤”,接车地址为“龙岗区南湾街道沙平111号南湾交警中队里面”。


根据相关急救病历,15时35分,深圳市龙岗区第七人民医院救护车抵达现场;15时38分,深圳市百合医院救护车抵达现场。病历中称,王有为“被刀刺伤全身多处致呼吸心跳停止10+分钟”,刘雨辰“被刀刺伤全身多处致呼吸心跳停止10+分钟”,王斯然“被他人刺伤颈部左侧出血”。


救护车抵达时,三人均已死亡,未被送医。


随车赶到现场救治的龙岗区第七人民医院医生陈龙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到的时候,三个人都已经死了。”



▲急救病历显示,王有为全身多处刀刺伤,发病现场为“南湾交警中队里面”   受访者供图



▲急救病历显示,刘雨辰全身多处刀刺伤,“院前死亡”,发病现场为“南湾交警中队里面”   受访者供图




▲急救病历显示,王斯然颈部刺伤,临床死亡,发病现场为“南湾交警中队里面”   受访者供图


在楼梯间,陈龙见到了犯罪嫌疑人刘义,“他瘫坐在角落里,还没有被扣起来,半米之外就是两名死者的尸体;现场有两名警员用钢叉对着他,叫他别乱动;刀丢在一边,约15-20cm。”在现场的深圳市百合医院医生牛泰亦称,“那不是水果刀,前面带个弯儿,又尖又长。那刀很厉害。”


陈龙说,王有为颈部的伤口很小,刀是直接捅进颈部,“按推测,是近距离接触,才能制造出这样的伤口。”陈龙到现场后不久,刘义被警方控制,双手被反铐,“他自己手部、腿部也有伤口,应该是被自己割到的,我给他包扎了伤口。”


此时,有民警在一边询问刘义事发经过及原因,陈龙听到刘义说“有纠纷,谈了好几次没谈拢,刀不是这一次买的,早就买了;这一次就带了刀,一旦谈不拢的话,就要行凶。”


根据南湾交警中队相关负责人的说法,10月22日双方首次在交警中队见面后,“互相留了电话,愿意自行调解,但一直没有结果。”深圳市公安局相关办案人员亦称,“因为钱的问题,双方争议比较大;车辆相撞后刘义驾车离开的行为是否属于肇事逃逸,双方也有不同意见。”


王炎然说,其父王有为向刘义提出赔偿2万余元作为汽车维修费用的要求。在两人的沟通短信中,刘义向王有为承认了自己的“逃逸”行为,并称“违章事故公司不管,这个钱得自己出”,希望王有为能够配合他,将该事故处理成“普通”的交通事故,以方便“走保险”。王有为未同意刘义的这一要求。


10月24日,刘义发信息给王有为:“王先生,希望您能够同意,我来走保险,因为实在没有钱,如果把人逼急了,我想谁都不会幸福美满地生活,您的命总比我的命值钱吧?”


10月26日,凶案发生。袁贵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刘义是其公司同事。93年出生的刘义,今年10月28日才满25岁,在这家深圳某商贸公司负责货运。而10月26日,距离刘义25岁的生日还差两天。


“他是仓库的临聘人员,刚到公司不到两个月,还没有正式入职。因为公司的保险单在我这里,所以和他一起去交警中队处理事故;那天是第一次见到他,当时没有发现任何异常举动,也没有发现他带了刀。”


深圳市公安局相关办案人员称,据初步调查,犯罪嫌疑人刘义认为自己的经济能力无法达到王有为提出的2万余元汽车维修费赔偿要求,几次谈了之后,他认为实在谈不妥,于是动手,“根据我们调查的情况,带刀去,就已经有准备了,有蓄谋作案的迹象。”


交警方面:未料他会带刀来处理交通事故


深圳市公安局相关办案人员告知家属,目前,犯罪嫌疑人刘义已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案件仍在侦办过程中。


因事发地点位于南湾交警中队办公楼内,死者家属质疑南湾交警中队存渎职嫌疑。上述深圳市公安局办案人员称,关于交警方是否存在渎职行为,该局督察支队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已经介入调查,目前尚未有结论。


“我们这个地方是一个敞开式的服务窗口,我们所办的事情不是刑事案件,它(指交通事故)是一个小案子,就是一个简单的交通事故,我们这里就是处理这种事故的。谁能想到他会带一把刀进来呢?”南湾交警中队相关负责人称。


11月29日,红星新闻来到事发南湾交警中队办事大厅,看到大门口一块招牌上写着“进入办公区域,请配合安检”的字样,一名特勤人员站在门口,手持安检设备,但并不对每一名进入人员进行安检。



▲11月29日,红星新闻记者在南湾交警中队大门口看到,门口招牌上写着“进入办公区域,请配合安检”字样图据红星新闻


红星新闻记者在大厅内外走动约半小时后,该特勤人员主动上前询问,并对记者进行了安检及信息登记。


南湾交警中队相关负责人对家属称,“你说我们交警中队有责任的话,我这边真的不赞同;我说的这个责任,是法律上的。”


深圳市公安局相关人员亦对家属称,“就命案发生本身而言,交警部门确实没有责任,嫌疑人事先预谋,充分准备,任谁都没有办法事先预见,更不能说是因为交警部门的工作导致受害人遇害。”


12月4日,红星新闻记者电话联系了南湾交警中队相关负责人、深圳市公安局相关人员询问案件最新进展,截至发稿前,暂未获回应。


律师:交警队及相关人员的过错与死亡因果关系极小


红星新闻记者就此案件采访了多名交警系统内部人士。相关人士表示,“这个问题很少遇见,是个极端案例,目前来看,中国绝大多数基层交警队并没有安检措施,不过这个案子暴露出了问题,这个问题值得思考。”


关于本案中交警中队及人员有无责任的问题,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章专章规定了损害赔偿调解的内容,从此可以看出事发交警在办公楼内组织双方损害调解,是交警的法定职责之一。对此交警队有责任、有义务来保证协调双方的安全。但本案毕竟是刘某行凶杀人,所以交警队及相关人员的过错与死亡的因果关系极小。


“针对交警队可能存在的过错,其所承担的责任仅可能是行政赔偿,非民事侵权责任。对此,建议死者家属启动行政赔偿诉讼,由法院来确定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殷清利表示。


至于事发前负责处理该起交通事故、并在中途离开“去取法律文书”的交警,南湾交警中队一名内部人士称,事发后,相关部门已对这名交警进行调查,“现在已经调到了其他地方,不在南湾中队了。”


(文中除犯罪嫌疑人外,犯罪嫌疑人同事、受害者及其家属、医生均为化名)


红星新闻记者丨王剑强发自广东深圳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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