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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妻藏尸案”:自首不是免死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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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4 16: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8/08/24新京报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尽管朱晓东有自首情节,且杀妻是因家庭矛盾,但这不意味着他有悔罪表现,被判死刑,罪有应得。

      今天,备受关注的上海“杀妻藏尸冰柜案”一审宣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朱晓东死刑。

      2016年10月,朱晓东扼死妻子杨某,随后将尸体藏于家中冰柜内,将近四个月,几乎每天和尸体共处。此间,朱晓东用妻子的微信号与亲戚朋友联系,伪造杨某还活着的假象,他还多处旅游、与异性开房约会,肆意挥霍享乐。直到2017年2月1日,在妻子杨某父亲六十大寿之际,实在无法继续隐瞒下去,朱晓东才被迫投案自首。

      “杀妻藏尸于冰柜”,丧心病狂,处以极刑并不意外。不过,一审判决中几个要点,值得关注——

      一是凶手朱晓东属于投案自首,但并没有获得从轻发落。二是本案属于家庭矛盾引发的凶杀案件,之前不少人认为对这样的案件不宜适用死刑。这次的死刑判决没有适用死缓,也是对之前一些司法政策的调整。

       残忍杀妻藏柜,自首不足以减其罪错

      我国《刑法》规定,自首是法定从轻情节,但是,自首不代表就可以免除死刑。《刑法》规定,“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不是“必须”从轻。而且自首也应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以体现罪罚相当的精神。

      在案件尚未败露或者公安机关侦破难度较大的情况下,当事人的自首节省了司法资源,也体现了被告人悔罪、认罪的态度。而在穷途末路之下,迫于司法压力自首的,并不直接影响到案件的侦破,也很难体现被告人的悔罪认罪,就不能让他们钻法律空子,占便宜。

      本案中,朱晓东残忍杀害妻子,隐藏尸体长达近半年,无论如何都是逃不脱法律惩罚的,那么对其自首的法律效果,就应该在量刑当中予以充分考虑。

      对因家庭矛盾而起的凶杀案不能一刀切

      其次,另一个饱受争议的问题是,之前司法政策对于因家庭矛盾转化的凶杀案件,原则上持宽严相济的态度。

      2007年4月,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部分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对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案件,在处理上应当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案件有所区别。

      2010年最高法《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提出,“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区别对待家庭矛盾案件和普通治安案件的司法政策初衷是实事求是的,但也要防止长期运行过程当中,政策走向偏离,异化成“只要是家庭内部杀人就不能适用死刑”。

      事实上在不少个案中,“杀妻子”“杀害女友”被统统套上“家庭矛盾”的由头,成了“免死金牌”,就会让个别行凶者有恃无恐,也让女性失去了法律应有的保护。

      对于家庭矛盾而起的凶杀案,也要避免一刀切。在一些个案中,行凶者是因为与家庭成员的积怨而激情杀人,事后也往往有悔罪认错的表现,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相对于普通治安案件的确较小,应该在量刑上有区别对待。

      对于,“杀妻藏尸冰柜案”法院认为,“本案虽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且朱晓东自首”,但是朱晓东犯罪性质恶劣,作案后长时间藏匿被害人尸体,还用被害人的钱款、身份证,多处旅游、与异性开房约会等,无悔罪表现,“故依法对朱不予从轻处罚”,这也是体现了罪罚相当、实事求是的司法原则。

      朱晓东这种丧心病狂的犯罪手段,以及事后残忍藏尸,处心积虑隐瞒死者的死亡情况,充分说明此案与因为家庭矛盾而起的凶杀案有着很大的区别,所谓“自作孽不可活”:家庭矛盾不是免死金牌,朱晓东属于咎由自取。

      这个司法判决也是向所有的家庭暴力案的受害者发出了正确的信号: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让施虐者得到应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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