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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称卖淫有利减少强奸 检察院罕见发函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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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博

发表于 2018-8-13 09: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华商报》8月13日报道,日前,湖南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2017年9月11日出具给长沙市司法局的一份《工作联系函》在网络热传,这份投诉律师刘某某庭辩中发表不当言论的公函,引起法律界的关注。

律师发表不当辩护意见被检察院发函质问,这在国内司法领域非常罕见。检察院发函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进行“处分”是否越位?昨日,华商报记者从多位湖南律师从业者口里证实,事发至今,长沙市司法局并未对当事律师刘某某作出处罚。

公诉机关观点:律师言论有悖法律发函质问

刘律师在法庭上发表了什么不当辩护意见呢?这得从2017年5月16日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子说起。

华商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到长沙市雨花区法院作出的“李某某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律师刘某某作为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其辩护意见是陈某没有犯罪前科,只是协助被告人李某某管理财务,她的工作和卖淫嫖娼没有直接联系。营销人员和卖淫女的工资、提成等情况是店长在管理、安排,陈某仅为收钱工具,没有单独对财务进行管理的能力,应认定为从犯,“本案设置的卖淫场所还有利于减少强奸等恶性犯罪,有利于社会稳定”。

就是这样的辩护意见引发了公诉人的不满。庭后,案件公诉机关雨花区检察院给长沙市司法局发《工作联系函》,指出:刘某某律师公开发表“卖淫嫖娼有利于减少强奸等恶性犯罪的案发,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辩护意见,这有悖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合一名律师应有的言行。

法院这样批驳:当事律师的辩护观点不正确

判决书显示,针对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关于“本案设置的卖淫场所有利于减少强奸等恶性犯罪,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辩护意见,雨花区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无视社会道德风尚,大肆从事容留他人卖淫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该辩护意见于法相悖、于理不合、于情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也就是说,主审法官当庭批驳指出,卖淫嫖娼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应予打击,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不正确。

对于“应认定被告人陈某为从犯等其他辩护意见”,雨花区法院认为,鉴于陈某虽然协助被告人李某某管理财务,但并未参与该店的经营,陈某也没有参与卖淫女与招嫖业务员的管理等直接容留他人卖淫的活动,所起作用相对较小,故可以认定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上述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法院一审以陈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当事律师想法:认为律师有法庭言论豁免权

2017年9月15日,当事律师刘某某给长沙市司法局所作的情况说明指出,2017年5月16日上午,雨花区法院庭审中,他为陈某作从犯、从轻的辩护。陈某只是收银员,依法应认定为从犯,而公诉机关却把她作为主犯起诉。在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说完“很多国家卖淫嫖娼已经合法化了”之后,刘律师接着发表了“卖淫嫖娼行为确实有损社会风气,但在客观上降低了强奸等暴力犯罪的案发率,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辩护意见。

午饭后,接着开庭,合议庭合议后审判长当庭作出宣判,没有采纳公诉方指控陈某构成主犯的公诉意见,采纳了辩护人的从犯辩护意见。据刘某某透露,公诉人的公诉观点没有得到采纳,这位女检察官情绪有些激动,在休庭后,她问刘某某是哪个所的,说要发司法建议函去司法局建议处分他。

开完庭以后,刘某某口头向律所领导进行了汇报,律所领导认为该言论并没有违法。

刘某某认为,控辩双方本来就是对立的两个立场,谁也不能保证自己的观点一定正确。其所说的“卖淫嫖娼降低了强奸暴力犯罪,有利于社会稳定”,是其本人的一种主观认知,“就算我的观点不正确,难道法庭就不允许辩护人的观点错误了吗?”且《律师法》授予了律师法庭言论的豁免权——《律师法》第37条明确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因此,刘律师认为自己的言论并不违法,雨花区检察院的司法建议函要求对其处罚,没有任何依据,是明显的职业报复。

律师圈子观点:发函滥用公权力是变相报复

“长沙市司法局怎么可能会处罚律师?”湖南慧力律师事务所阳曙文律师昨日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表示,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意见有免责规定,反倒是那位公诉的检察官发公函的行为才是闹笑话。

公益律师张新年的观点更犀利,“雨花区检察院应当就其不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章盖得丢死人了!”张新年表示,退一步讲,即便律师法庭上的言论有问题,也属于法院审查范畴,在法庭上,控辩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轮不上在法庭上作为相对方的检察院来这样干!

多位律师从业者认为检察院此风不可涨。检察院此举已经涉嫌违法滥用职权,律师协会应当坚决回应,甚至要求监察委进行调查。律师当庭发表这样的言论,确有不妥。但是,律师的当庭发言不受追究,除了危害国家安全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以外。检察院对自己公诉失败的案件,意气用事发函,是变相对辩护人进行报复的行为,是不能够允许的。检察员利用检察机关公权,可以发函要求“处分”律师,那么律师能不能发函要求处分检察官?这种利用公权力的单向行为,是一种公权蛮横。

“检察院发函质问律师是越位行为”

那么,检察院是否可以针对律师在法庭上的不当辩护意见,要求司法行政部门追究其责任?

昨日,多位法律工作者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表示,检察院发公函质问律师属于越位行为。
首先,当事律师以“卖淫场所有利于减少强奸等恶性犯罪”这个观点为被告人辩护的确不妥当,从事实的角度看没有说服力,也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从辩护策略的角度看,这样的辩护意见实际上是没有意义的。

其次,雨花区检察院的发函行为越位。检察院发出的《工作联系函》实际上是要求司法局对刘律师进行处理,并“函复”处理结果。发函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进行行政处理,实际上是越位成了律师的管理者,这可能会伤及控辩平等对抗的刑事诉讼格局。虽然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但仅以公序良俗为由限制律师的辩护言论,这样的监督权还是应克制,不如转换为抗辩为好。

最后,这个事件中最值得点赞的是雨花区法院的判决回应。其一,对律师的意见给予了充分尊重,向社会展示了程序的公正性。这就是所谓的“在法言法”。其二,体现了法官职责的应有履行。不宜在司法过程中展开立法领域里的讨论,更不能因为自己不同意律师的意见大光其火。法官虽然不同意律师关于“卖淫有利于减少强奸”的言论,但对他提出的其他符合事实的辩护意见仍然给予了采纳,这显示出司法机关理性、客观、公正的形象。
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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