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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银行被盗刷怎么办? 及时挂失并证明非自己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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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博

发表于 2017-3-16 10: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4起涉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涵盖较为普遍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借记卡纠纷两大类别,判决结果均支持了消费者的诉请。
  2016年,浦东法院共受理金融消费纠纷26607件,较2015年同比增长54.59%,接近2014年的两倍,增幅明显。值得关注的是,以金融消费者为原告的案件数较2015年同比增长49.14%,反映出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的意识显著提高。
  人未离沪,借记卡却在韩国刷卡消费5.1万元
  去年10月,一条某商业银行发来的短信着实让夏先生吃了一惊。自己并没有买任何东西,却异地刷卡消费5.1万余元,奇怪的是,这张卡此时明明还在钱包里。拨打客服电话后,夏先生得知交易地点居然是韩国,他赶紧报警,后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报警地点为上海市,而涉案交易的发生地点在韩国。从交易发生至报警的短短一个小时内,原告是无法完成在韩国POS机消费后立即返回上海报案的,故本案所涉交易系案外人持伪卡盗刷的交易。
  本案的发生,说明被告制发的借记卡以及交易系统存在技术缺陷,被告未能充分尽到交易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夏先生的诉请。
  另一起纠纷中,奔驰车修理花了10万余元,保险公司只愿赔偿1.7万元。2016年10月,瞿师傅照常驾驶公司的奔驰车外出办事,不料在路上发生追尾,车辆受损严重。交警认定由瞿师傅负事故全责。但报案后,车辆的保险公司某商业保险公司却一直未予定损。为避免损失扩大,瞿师傅所在的公司委托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对受损车辆进行评估,共产生维修费损失108825元、评估费2750元、交通费3000元,总计11万余元。双方协商未果后,最终对簿公堂。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其于事故当天就出具了定损单。被告只愿意按照定损金额16900元进行赔付。如法院不采纳定损金额,被告申请重新评估。原告表示,其没有收到过被告出具的定损单,该定损单也没有原告的签名。
  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原告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应当予以理赔。我国《保险法》规定,被告应及时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付请求作出核定,即使情形复杂,核定的期限也不应超出三十日。投保车辆发生事故后,被告主张对受损车辆进行了定损,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却未能举证证明。
  原告委托评估机构对车辆损失进行评定,系因被告违反了法定义务造成。被告亦无证据证明相应的评估意见书存在评估人员没有资质、评估程序违法的情况,也未能提供相应评估项目与实际状况不符的有效证据。因此,法院对被告重新评估的请求不予准许。事故车辆按评估金额进行修复,被告理应赔付。
  同时,评估费系为确定车辆损失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也不在双方约定免赔范围,被告应予赔付。但交通费属间接损失,不属于被告保险责任范围,不予支持。
  另外两起纠纷中,消费者的诉请均得到法院支持。
  超9成金融商事案系金融消费纠纷
  “从收案情况来看,2016年浦东法院共受理金融消费纠纷26607件,占同期全部金融商事案件的91.47%,较2015年同比增长54.59%,接近2014年的两倍,增幅明显。案件类型呈多元化分布,金融借款纠纷、信用卡纠纷均占比较大。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出现,涉诉主体也随之发生变化,涉金融信息服务公司的案件明显增多。值得关注的是,以金融消费者为原告的案件数较2015年同比增长49.14%。”据浦东法院朱丹副院长介绍,这反映出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的意识显著提高。
  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推动者。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为了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今年3月13日,浦东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相关审判实践,制定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服务保障浦东新区国际金融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的意见》。“意见”包括创新金融审判理念、健全金融审判机制、强化金融专业审判、畅通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从新趋势新问题来看,首先,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因金融机构业务互联网化创新模式引发交易风险,如“超级网银”资金归集纠纷、“补卡截码”盗取持卡人手机银行资金纠纷等,均具有代表性。第三方支付机构未经授权开通网络支付引发盗刷纠纷、涉P2P网络贷款平台融资纠纷、以虚假融资项目为诱饵的投资理财类案件,也应引起关注。二是普惠金融逐步推开的新常态下传统金融服务面临挑战,仍存在金融机构代销金融产品未遵守适当性规则、银行对个人征信记录维护存在瑕疵、保险公司怠于搜集投保人相关健康信息而拒赔引发争议等问题。第三,一些新经济新业态的出现和发展,如网约车是否认定为营运车辆、有偿代驾人驾驶投保车辆造成车损引发代位求偿争议、场外配资纠纷等,也对消费者权益司法保障提出了新的要求。
  从司法实践来看,浦东法院充分贯彻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审判理念,在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以公平为价值取向,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给予了充分关注。同时,探索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调研体系,发挥金融审判规范市场交易的//职能作用,与消保委、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银行及保险同业公会等协作共建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渠道。
  朱丹提醒,对金融消费者来说,首先应具备基本金融常识,正确理解风险收益,购买符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金融产品。其次应提高证据保存意识。一旦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应及时做好应对措施。例如发生网上银行盗刷,应及时挂失并报警,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积极与银行沟通协商,查询盗刷地点和方式,尽可能地将系争交易确定为由他人操作的非授权交易。对于与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服务合同关系的相关文件以及与个人信息相匹配的身份识别介质均应妥善保存。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应确保金融交易的安全性,若未能本着维护金融消费者交易安全、及时解决纠纷的态度积极调查取证,最终导致举证不能,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应全面、明确、清晰提示金融交易风险,以便消费者及时对交易作出合理判断。金融机构还应拓展争议解决途径,有效降低求偿成本。

来源:上观新闻 作者:陈琼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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