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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谎称怀孕用假儿子诈骗情人364万 辩称“他自愿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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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博

发表于 2022-4-21 07: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年,吉林25岁女子周某某谎称自己怀孕,借用朋友的儿子假冒自己儿子获取信任后,9年来,周某某从情人处骗取了“三金”费、孩子上学门槛费等共364万余元。2021年,一审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周某某十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364万余元。周某某上诉称,部分钱款系被害人自愿赠与,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她是受他人逼迫才这么做。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该案二审刑事裁定书。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显示,周某某,女,1986年生,吉林省白山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

2011年,周某某与被害人方某结识,多次发生性关系。2011年11月末,周某某谎称自己怀有方某的孩子,因害怕事情暴露,要到山东待产,后来又谎称生下儿子,借用朋友的儿子与方某相见,让方某误以为周某某为自己养育“儿子”。

△图源网络 图文无关

自周某某谎称怀孕至案发,周某某以索要生孩子的“三金”费、孩子上学门槛费等名义,骗取方某财物共计364.46万元。案发前,周某某返还被害人方某3万元、两块手表、部分手饰及一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经审理,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认为,周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2021年12月9日,法院以被告人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责令周某某退赔方某364.46万元。

一审判决后,周某某上诉称,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以孩子名义骗取被害人360余万元,其与被害人系情人关系,部分钱款系被害人自愿赠与,此外,周某某称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其系受害者,受他人逼迫实施诈骗行为。周某某辩护人也称,原审判决量刑过重,建议从轻处罚。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查,被害人钱款均流入周某某名下银行卡及其控制的银行卡账户,且周某某谎称生子并借用朋友之子冒充被害人之子以骗取被害人信任,无证据证实周某某系受他人逼迫实施诈骗行为,因此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2022年2月25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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