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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女子微信群内调侃领导被开除 法院:公司违法,判赔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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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博

发表于 2021-4-15 07:57: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满长期加班,微信群内调侃领导被开除。当事人刘小姐不服,起诉上海青浦某公司。近日,青浦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判决公司支付刘小姐10万余元。

刘小姐:未扰乱公司秩序,要求公司赔偿10万元

刘小姐是青浦某公司员工,同事们私下组成一个微信群。因不满领导长期安排加班,刘小姐在群内发布了诸如“网点全部倒闭吧”“彩旗飘飘”“麻蛋的神经病”之类的言语。

不久后,群内聊天记录被泄漏,被调侃的领导在公司大会上当众宣读了聊天记录,刘小姐被开除。

刘小姐诉称,微信群中关于公司中员工与领导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聊天话题不是她提起的,她仅是搭话。群成员仅有十几人,传播范围有限。领导当场宣读聊天记录,处理方式不当,导致事态扩大化。即使自己语言上存在不当之处,也并未扰乱公司秩序,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开除自己不合法,应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万余元。

该公司辩称,微信群成员有十几个人,属于公共场合。刘小姐公开发布对他人的诽谤言论,主观上存在恶意,对他人工作和生活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刘小姐的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的有关规定,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解除。

法院:解除劳动合同应审慎判赔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小姐在微信群中参与涉及其他同事隐私话题的讨论确有不当,但微信群中仅有十几人,属于相对封闭的空间,本身并不具有大范围传播的可能。事态随后之所以扩大化,并非因刘小姐传播所致。
刘小姐也并非涉及他人隐私不当言论的主动制造者,仅在别人的发言后进行附和,其言论虽有不当,但纯属茶余饭后闲聊,不足以认定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

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可以采取其他替代性处罚措施的情况下,径行解除劳动合同,有违限度原则,过于严苛,系违法解除,理应支付赔偿金。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刘小姐10万余元。

法官认为,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则。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的权利,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进行惩戒。但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则,解除劳动合同系最严厉的惩戒措施,用人单位尤其应当审慎用之。

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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