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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百香果女孩案”凶手改判死缓,应给出充分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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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博

发表于 2020-5-10 07:5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8年10月,广西灵山10岁女童杨晓燕卖百香果回家途中被同村男子杨某强奸后死亡。近日,此案有了新进展,据红星新闻报道,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关于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改判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杨某限制减刑



↑“百香果女孩”杨晓燕 受访者供图


二审改判死缓的消息一经报道,旋即引发社会关注,声音几乎呈一边倒地对改判表示不解。


中国一直坚持严格控制、慎重适用的死刑政策,但同时在一定范围内仍然保留死刑,以达到法治震慑作用。《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这里的“罪行极其严重”,指的是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以及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


就犯罪性质而言,强奸罪作为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之一,《刑法》第236条对强奸致死保留适用死刑、奸淫幼女仍需从重处罚的规定。本案中,杨某对10岁女童杨晓燕进行奸淫,恶意侵犯幼女的性的绝对不可侵犯的权利;遭遇反抗后又暴力侵害,持刀伤及双眼、颈部等关键部位,还抢走钱财,可谓跨越强奸、故意杀人、抢劫等,性质不可谓不严重。


就犯罪情节而言,杨某对未满14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满足《刑法》强奸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从目前媒体披露的信息来看,杨某的行为,并未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也未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而且被害人家属还对二审改判准备提起申诉。在这样的背景下,杨某在本案实施的奸淫行为及相对应的作案工具、作案手法等,充分说明犯罪情节极为严重。


就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而言,有证人施某证实,杨某从小性格古怪,在15岁左右,经常在家附近偷女性贴身衣物,曾多次被杨某的父亲呵斥但不悔改。二审法院在改判时限制减刑,本身也说明杨某的严重人身危险性。


对于改判,二审法院称是基于自首及其对案件侦破起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面对如此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如果仅依据自首便留其一条生路,难免会给违法企图者一定的错误导向作用。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发布一批强奸猥亵儿童犯罪典型案例,并强调严惩性侵儿童犯罪是刑法一贯的客观态度。在《刑法》针对性侵害儿童犯罪确立严惩的法治基调下,已充分表明了零容忍的法律态度。司法部门在司法实践中严惩性侵害儿童犯罪,是严格落实法律、履行法定职责、打击犯罪的应然义务。


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政策是法律之要义。同时,给罪行极其严重的强奸犯罪分子改判死缓,司法机关也应给出充分的裁判理由,回应公众关切。须知,进一步的、细致的解释,不仅是一次普法教育,也是对社会公义的维护,更是对司法公信力的维护。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殷清利(法律从业者)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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